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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7省市13家中基层检察院1748位检察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受访者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所面临的现存问题和改革必要性有较高的共识度,但在具体的改革举措上,不同岗位的受访者的改革立场存在明显差异.从数据分析结论看,今后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操作方面,应当注重司法系统内外的联动性,把拓宽党政部门对司法部门的人财物支持作为分类管理改革的根本来抓,而把员额制的“入额”问题放在改革的技术层面来操作....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成文国际法并未对历史性权利作出明确界定,但通过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海湾等制度肯定了历史性权利的价值。历史性权利是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海湾的权利依据和理论基础,历史性水域和历史性海湾是历史性权利的标的。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三个方面:该国对该水域行使了有效管辖权;该国对该水域行使管辖权是公开的、连续的、明确的;其他国家尤其是相关国家对该国这种管辖行为予以容忍。通例和法律确信...
《外国投资法》(征求意见稿)勾画了我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否定清单的管理模式,业界往往将此模式等同于或类同于外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其实,否定清单模式与其说是对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肯定,不如说是对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否定。外资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在法理上缺乏依据,在国际投资实践中也难觅其踪。外资经营阶段的国民待遇仍然是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外资管理的主基调。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是中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这种新型农地权利体系既能承载“平均地权”的功能负载,又能实现农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兼顾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为建立财产型的农地权利制度、发挥农地的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和僵硬,阻碍了对物的多维利用。依循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
美国联邦最高院在马赛诸塞州诉EPA案中对原告资格在"事实上的损害、可追溯性和可救济性"方面的革新的解释,拓宽了温室气体排放诉讼的原告资格。但其后的AEP案、Comer案和Kivalina案又将温室气体排放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收紧。从当前的判例来看,美国温室气体减排制度未来仍将主要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范畴,司法审查将以减排的制定法为依据,主要审查EPA是否履行其职责,或排放企业是否遵守减排立法的要求...
气候变化具有全球性,相关的司法诉讼也在世界各国频繁出现。在这些诉讼中我们看到了一些新的现象,如民间团体的作用不断增强,诉讼中原告资格不断被肯定,以及气候司法的全球化。气候变化关系到各国利益。我国在推进气候变化相关立法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司法诉讼在推进气候变化议题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促进气候司法诉讼在本国的发展。
外空是人类继陆地、海洋、天空之后的第四空间。自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成功后,外层空间法应运而生。在此后的近60年时间里,外层空间法先后经历了条约法时代、软法时代和后软法时代,分别反映了美国与苏联、航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美欧和新兴航天国家之间的三次历史性博弈。围绕空间法律秩序的塑造,各国均以空间法学说为武器进行博弈,进而也催生了一大批有国际影响力的空间法学说。中国航天事业经历了50余年发展,取得了举...
在两岸之间开展儿童跨境收养,相较于跨国间儿童收养,儿童更易于融入新的环境,更有助实现儿童在永久和充满爱的家庭的美好愿望,也更有利于儿童最佳利益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看,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两岸间跨境儿童收养的合作。经研究发现,两岸对《海牙收养公约》都是持理解和支持态度。我国大陆于2005年9月16日批准了海牙《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该公约自2006年1月对大陆生效;就台湾地区在涉外收养法律适...
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基础,是市场经济通行的法律。由于历史的原因,“两岸四地”实行的是不同的私法,香港地区因袭英美法,澳门地区延续葡国法律,台湾地区则沿用民国时期颁行的私法,大陆地区的私法则是在1978年之后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而逐渐形成的。对于“两岸四地”私法并存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法律冲突问题,学界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就,基本的结论是通过区际冲突法以解决地区之间民事交往引起的法...
近20年来,台湾当局的“陆资入台”法律制度历经了从“禁止投资”到“有限制开放”的曲折发展过程。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尤其是陈水扁执政期间,两岸投资关系处于极不对称的格局之中,而配套立法的“缺位”是台湾当局阻碍“陆资入台”的重要手段。2008年马英九执政后,台湾地区“陆资入台”配套立法“缺位”的现象快速消解,“陆资入台”法律框架也由此构建。然而,若详细解读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却可发现其中存在诸多歧视性规...
台湾的国际空间一直都是两岸的焦点议题。在马英九执政后,台湾方面呼吁两岸在“建立互信、搁置争议、求同存异、共创互赢”的基础上就台湾国际空间进行协商。大陆方面也以善意回应,多次在官方场合表示愿意协商台湾的国际空间问题。本文分析了台湾加入政府间国际组织与大陆宪法的合宪性,继而探讨了台湾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员资格,以及现有加入模式,在此结论下,构建了台湾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理性模式,以期对两岸在该议题的...
随着两岸“大三通”时代的来临以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深入,可以预见将会出现更多的、也更为复杂的跨两岸民商事纠纷。[1]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事判决方面,有一个发展过程,正从最早的互惠互信关系向互助关系发展。《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2]的签署和执行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这将进一步有效地减少两岸当事人的讼累,及时、公正地解决相互之间的民...
《马关条约》的中文本与日、英文本在最核心的领土问题上的表述有重大出入。条约中文本规定中国将对台湾的管理权让与日本,而条约日、英文本却是规定中国将对台湾的主权永远割让给日本。虽然中、日之间因《马关条约》产生的争执以条约英文本为准,但二战以后日本再无可能援引《马关条约》,“台独”分子也没有资格援引《马关条约》日、英文本,同时中国坚持条约的中文本符合国际条约法规则。因此,为了反驳“台独”理论,应当改正目...
1972年12月21日,前联邦德国国务秘书埃贡·巴尔和前民主德国国务秘书米夏埃尔·科尔分别代表两国在柏林签署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关于两国关系基础的条约》(“Grundlagenvertrag”,以下简称《基础条约》)。作为德国统一进程中影响两德关系最为重要的条约之一,它的签署和实施不但改写了两德关系发展的轨迹和方向,也影响了欧洲区域关系和国际政治的整合。[1]2012年恰逢该...
两岸交往的多元化、复杂化和双向化,要求对两岸交往机制予以整合与完善。当前,两岸交往遭遇着政治、法制、体制和心理等方面的困境。两岸大交往机制是包括两岸内、两岸间和两岸外的多元交往机制,是统摄两岸各层次交往机制的总括性概念。构建两岸大交往机制,有利于克服两岸交往的困境,顺应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战略;有利于规范两岸交往行为,补强两岸交往的正当性,进而推动两岸交往形成制度依赖,符合两岸民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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