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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s there been an increase in positive assortative mating? Does assortative mating contribute to household income inequality? Data from the United States Census Bureau suggests there has been a rise i...
英美法国家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以能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作为确定罪与非罪的标准,这同他们采用特殊的陪审团制度有关。陪审团成员以普通公民的正常理性对嫌疑人是否犯罪作出判断,而这种判断只要达到他们内心确认,通得过他们良心和道德的检验即可。
但书、罪量与扒窃入罪     但书  罪量  扒窃  不法       2016/11/16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扒窃应否一律入罪、但书是否得为扒窃的出罪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前提是,建立对但书及其规制下的罪量类型、政策机能、体系定位、出罪机制的基本共识,消除刑法知识转型时代不同话语系统囿于语境差异的对话困难。通过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与我国刑法规定为背景,立足于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融通,分析我国刑法特有的罪量要素的类型与政策功能,可以认为,扒窃包含为...
在规制合同内容的规范群内部存在着体系化的分工。格式条款内容规制规范不能适用于核心给付条款。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机制通常虽不能作用于附随条款但却能作用于核心给付条款。这并不意味着核心给付条款就不受法律秩序的规制。对于不当合同的介入,通常需要合意度低下和均衡度不足两个要件的合力。合同法第40条的意义,在于将所有利用格式条款之情形的合意推定为程度较低的合意。如此一来,在对格式条款作内容规制时,便不再需要...
自刘俊文先生提出中国国家图书馆善本部所藏周字51号文书为《开元职方格》残卷以来,学术界长期将这一观点奉为通说。但比对文书内容与形式并分析唐代相关史实可知,该文书只是开元时期西州都督府辖区的一件下行牒文书,并非唐格。将这件文书从唐格残卷中剔除,有助于进一步确认唐格的编修体例、特征及性质,推动唐格的复原和研究工作。
认清实质法治的意义、功能,抑制其作用的过度发挥,坚守形式法治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特殊意义。这是因为中国固有的整体性文化,突出了辩证思维方式,使得根据法律思考的法治思维很难贯彻下去,法律的权威、明确性、稳定性、意义的固定性常在矛盾的思维中受到贬抑。同时来自西方的批判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在中国的传播及流行,更加剧了法治思维方式的瓦解。对实质思维方式的坚持,导致了形式法治的思维方式的衰落,法治理...
犯罪故意不仅有类型之分,而且有结构形态之分。犯罪故意有三大结构形态,即心理事实形态、法律规范形态和司法推定形态。三大形态既存在合法性冲突,也存在非法性冲突,这些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审判结果,进而影响法律正义的实现。在对三种形态进行整合时,我们应当承认冲突的不可避免性和可控制性,理性地看到由于价值需求的迁就而造成的冲突有限合理性,正确地运用这些合理性来平衡刑罚的社会保护价值和人权保障价值的冲突,...
1910年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议决的宣统三年预算案,是民意机关首次对朝廷收支进行监督和审核的历史事件。经过这次常年会的讨论,国会的预算审查权的确认得到了宪法意义上的表述,说明在中西议会的产生与发展史上,财政预算问题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资政院的设立,与清朝统治者认识到议会政治对于缓解国家财政困窘的突出意义有关,其对宣统三年清政府的各项财政支出的全面审议与对原预算的核减,也与当时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的...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无疑是从刑法典的高度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历史进步意义。
诊所法律教育肇始于美国,引入我国时间并不长。诊所法律教育具有自身的独特之处,与传统教育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与特色。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存在不少问题,积极有效地革除弊病,成为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发展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
The failure to men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s WTO-plus obligation in Paragraph 11.3 and the GATT 1994 does not mean the negotiators had meant to deny China the right to invoke Article XX of ...
旨在人权保障的“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受阻,而“疑罪从轻”的判决却比比皆是。“疑罪从轻”备受指责,被认为是冤案的祸根。事实上,诸如赵作海等案件中“疑罪从轻”与冤案的发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既然赵作海等冤案的从轻判决是法官在明知其无罪下的无奈选择,应对之策只能是:尊重司法规律,还权于审判法官;建立判决说理机制,保证法官面对“明显疑点”案件时能够果断作出无罪判决。
This paper recognizes and discusses the range of ‘protection’ and ‘autonomy’ rights relevant to young people’s sexual and reproductive health and rights (SRHR) and addresses the relevance of different...
Review of IPPF’s Programme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with the UK’s 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This Annex (G) is the full report from the county level visit to Centro de Investigación, Edu...
对于不动产一物二卖,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出卖人失信背义,应保护第一买受人。学说与判例的主流观点则认为,第二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第一买卖合同的存在本身而受影响,若第二买受人先完成登记,即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不动产的一物二卖应区分不同情形,产生出卖人交出其第二次出卖所获利益、第二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以及出卖人与第二买受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法律效果。在这一背景下,当前学说与判例的主流观点殊值检讨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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