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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日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基础司副司长周小棋、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副司长王侃、国铁集团货运部副主任董晖、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樊一江、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周建池、重庆市口岸物流办副主任肖文军出席发布会,介绍西部陆海新通道近年来建设成效和《“十四五”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高质量建设实施方案》有关情况,并就西部陆海新通道与相关国家战略协同、与中欧班列和长...
2021年8月19日至21日,水利部副部长陆桂华带队调研重庆市城口县、巫溪县、万州区等地水利定点帮扶工作,了解水土保持、农村饮水安全、乡村振兴等有关情况,指导水利定点帮扶工作。
陆平,男,教授,现任桂林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传媒学院党委书记,湘江战役研究所所长,桂林市党史专家、桂林市红色旅游学会专家。
上诉人东莞市陆陆兴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陆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创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速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6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陆陆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华、程修华,被上诉人创...
上诉人东莞市陆陆兴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陆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创速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速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6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陆陆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华、程修华,被上诉人创...
罪犯陆克强,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小学肄业,现在天津市。罪犯陆克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一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克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陆克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津高刑一终字第22号...
罪犯陆荣洪,女,1990年4月8日出生,水族,初中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浙绍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荣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荣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2013)浙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荣...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浙10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复核审理,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浙刑终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一监狱于2020年9月2日提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光,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敬,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崔家庄乡邦宽公路南侧杨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峰,男,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青岛高陆博橡胶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2...
2021年7月19日,水利部副部长陆桂华在调研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时强调,国家水利战略科技力量要心怀“国之大者”,强化水利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多出人才、多出成果、不断增强话语权和影响力,为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科技支撑。
被告人陆人杰,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辩护人吴珊、陈子龙,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人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人杰及本院通过上海市崇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辩护人高鹏程,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8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银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辩护人高鹏程到...
陆于宏,天津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2012-2013,参编国家新闻出版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双百工程”首批重点项目《医学人文素质与医患沟通技能》,国家出版基金项目;2012—2015,主持完成天津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
陆方,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医院管理、基层卫生、医养结合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项目、江苏省发改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课题、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各级各类项目10余项,发表相关学术论文50余篇,参编国家规划教材2部;
告人陆士群,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暂住地上海市徐汇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公诉机关以沪崇检刑诉〔2021〕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士群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4月29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陆士群酒后驾驶牌号为沪ETXXXX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高岛路进湄洲路西约50米处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民警拦停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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