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1-10 共查到“部门法学 取证”相关记录10条 . 查询时间(0.064 秒)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请求商家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商家必须出具。订单信息是网络购物的核心证据,消费者下单前要详细核对各项商品信息,付款之后要妥善保管订单信息,同时与商家沟通交易的聊天记录也具有证明力。
网络犯罪的有效打击依赖于及时获取相关数据。在刑事跨境数据取证场景中,数据的高灭失风险与复杂的取证程序之间的矛盾催生了数据保全的客观需求。数据先行冻结作为一项证据保全措施,针对的是具体案件中可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在其存在灭失、损毁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先行固定该目标数据以化解上述矛盾。数据先行冻结具有附属性、临时性、保全性、非必要性等特征,其功能主要在于服务后续跨境侦查取证措施,不仅可以与各类跨境取证...
2021年11月13日,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组织以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与信息安全方向)本科生为主体的参赛队伍参加第七届“美亚杯”电子数据取证大赛。来自全国各地电子数据取证领域的行业精英和职业选手,以及我校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等多所高校组成的近800支队伍,总共2000余名选手参与比拼,赛事规模再创新高。
刑事冤案、错案的发生与隐性侦查取证语言的失范化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实现了权力(利)关系的具象化,也导致了权力的恣意性。从讯问实践来看,隐性不当取证语言的产生源自于公权力的膨胀和语言生成机制两方面。其主要体现为粗暴的话语打断、有罪预设、逆向同义改述、诱导性提问以及指令性言语行为等五个方面。为了预防我国冤案、错案的发生,我国侦查机关应当从语言学的技术架构和语用策略方面来规范隐性不当...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课件第十七讲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罪。
新律师法力破律师“调查取证难”
调查取证权 实施保障
2009/4/3
针对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律师“调查取证难”,此次修订后的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此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是辩护人,不得调查收集证据。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律师成为辩护人,虽然可...
暴力取证罪原因探析
2007/12/12
在分析暴力取证罪产生的原因之前,先回顾一下发生在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与新《刑法典》颁行后的一个发人深思案例。莒县东莞镇大池庄村民刘桂安,于1995年6月因强奸罪(未遂)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村民胡秀娟在该案中作为证人依法出具了证言,刘因此对胡怀恨在心。1998年1月,刘桂安被减刑释放回村后,就扬言报复胡秀娟:“不是你作证,我怎么会去坐牢!我早晚要收拾了你!”胡秀娟和丈夫分别找过村治保主...
卢建平教授、宋英辉教授等参加“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研讨会”
2007/12/12
2006年11月17日至2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中国人民大学证据学研究所联合举办的“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研讨会在海南省三亚市仙人掌度假酒店隆重召开。我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副院长、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教授,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杨正万教授、廖明讲师应邀参加了本次研讨会。宋英辉教授主持了大会第二专题“刑讯逼供”的发言和研讨;卢建平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的何家弘教授、黄京平教授、中国政法...
“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研讨会召开
非法取证 刑事错案
2007/12/11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18日召开“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研讨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研讨会上讲话指出,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部门要共同努力,针对深层次原因,在更广泛的领域深入研究解决非法取证和刑事错案问题的对策,以杜绝非法取证,防止和减少刑事错案。 王振川指出,“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不仅是司法领域的问题,也是一个社会的和世界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