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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51-165 共查到法学 二审相关记录6594条 . 查询时间(0.225 秒)
北大荒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关于2016年9月22日、2016年9月29日《借款协议》中部分内容的认定有误。该两份《借款协议》中,借款人处仅有李远的手写签名,并加盖了吉林银行开发区支行的财务专用章和李远个人的名章,并没有保证人,也没有加盖大连金成海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印章。2、一审法院认为案涉8600万元借款事实均与所涉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系认...
北京市牛栏山酒厂于1996年8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66912号“牛栏山”(外带圆圈)商标,有效期续展至2026年8月27日,核定项目为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2002年5月28日,该注册商标转让给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于2012年12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
大连豪利养老公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庄河市皓翔电脑销售部的起诉或改判支持大连豪利养老公寓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由和审判程序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或改判。1.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表述中可以认定,案涉诉争不是基于知识产权纠纷发生的合同之诉,而是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纠纷之诉,一审法院以知识产权纠纷受理本案并加以审...
杜国政、刘慧玲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及理由:第一,杜国政、刘慧玲在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杜国政、刘慧玲购买渠道合法,案外人王**是凌河区挚诚豪爱酒行的实际经营者,长年经销酒水批发,杜国政、刘慧玲在王**处购进酒水,属于合法渠道。王**的笔录陈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的查询结果均可证明。2.购买的价格符合市场价格,其他的批发商...
上诉人于世年因与被上诉人康永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21)辽7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于世年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15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沿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9年11月18日签订的《国内沿海集装箱货物承运协议》;2.判令中信公司支付吉祥通18/1734航次目的港滞箱费85.57万元;3.判令中信公司支付工厂至日照港拖车费31.84万元;4.判令中信公司支付日照港滞箱费304.81万元(暂计至2020年8月18日),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每日19900元支付至返还全部集装箱为止;5.判令中信公司以4...
上诉人大连远东工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原审被告大连远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齐树民、张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大连远东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曾茜不服一审判决,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曾茜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唐石峰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美术作品发表前唐石峰已售卖的军服公仔玩偶在整体形象上与涉案美术作品极为相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唐石峰在原审法院当庭提交的并被法院采信的证据5、证据6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原审法院认定涉案美术作品在2017年8月公开发表前,唐石峰发布的军人形象公仔玩偶仅有两款,自认该常...
刘惠珍原审辩称:2017年9月4日,刘惠珍通过宋秀珍认识海顺鑫中介老板张洪波,张洪波带其招来的船员张志艺到刘惠珍的中介,让刘惠珍给找个船主,于是,刘惠珍将张志艺介绍到范某家船上工作。经协商,形成了一份船员雇佣合同,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了月工资6500元和工资的给付方式,在签订合同时,刘惠珍告诉张志艺每干完一个月的工资到张洪波中介那领取,张志艺表示同意,当时船主和介绍人宋秀珍在场可以作证。之后,刘...
仲秀清、王学波、王学鹏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丹东人保公司在雇主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674032元,超出保险理赔限额部分由宫胜滨、王忠庭、范洪琳、顾玉成连带承担;在庭审过程中仲秀清、王学波、王学鹏当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694760元。事实和理由:仲秀清、王学波、王学鹏的近亲属王忠起系宫胜滨、王忠庭雇佣的船员。2020年9月1日,王忠起在宫胜滨、王忠庭经营的“辽丹渔26232”号渔船上工作时,因“辽...
刘明全原审辩称:对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已支付工资7900元无异议,但对工资标准及尚未支付工资有异议。双方约定工资为45000元,雇佣期限至插船时止,实际插船时间为2020年1月26日,耿海彬2019年8月5日上船,10月8日下船,期间请假7天,无故离船8天,应扣除工资。另,耿海彬提前下船,应承担刘明全已支付的保险费的一半1325元。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明全雇佣耿海彬上船工作、职务为小工,工作时...
上诉人北方联合能源(舟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承(舟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承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9民初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童周凯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童周凯,被上诉人银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维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优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法定代表人:夏明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悦,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云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住所地杭州市九环路******pan>诉讼代表人:浙江云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由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负责人:钱骏。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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