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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包括导论和上、中、下三编。导论介绍法律社会学的立场与方法;上编包括法律社会学的基本范畴、思想演进、当代新思潮以及中国的法律社会学;中编包括法律实效、法律文化、法律职业和法官角色;下编包括法律与社会冲突、法律与纠纷解决、法律与乡村治理、法律与网络社会等。
卢曼的法社会学有早期与晚期之分。卢曼晚期的法社会学通常被认为代表卢曼理论成熟时期的观点,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更加广泛的传播和借鉴。相较于此,卢曼早期的法社会学理论则在全球范围被普遍忽视。然而,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理论具有不可被替代的理论价值和启发意义。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理论可以分为内容和方法两个层面。就研究内容而言,卢曼早期法社会学理论最大的贡献是对法律规范作出了独树一帜的社会学描述,并从新达尔文演化...
法社会学新阶》     法社会学新阶  法社会学       2022/5/27
法社会学新阶》导论介绍法律社会学的立场与方法;上编包括法律社会学的基本范畴、思想演进、当代新思潮以及中国的法律社会学;中编包括法律实效、法律文化、法律职业和法官角色;下编包括法律与社会冲突、法律与纠纷解决、法律与乡村治理、法律与网络社会等。
法律社会学中心是隶属于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科研中心,成立于2019年4月。该中心主要由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教学科研人员及兼职研究人员作为核心成员组成,多数成员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以上职称。
法人类学在研究领域等方面的确和法社会学有一定类似之处,但二者之间还是存在本质差别。回溯法人类学和法社会学初创时期的发展简史,可以发现二者走的是两条不同的发展轨迹。都市人类学的出现,表明法人类学已经不再固守简单社会,但其分析区域的复杂度和广泛度仍然无法与法社会学相比;分析问题的着眼点、基本概念、理论构建模式和法社会学相比也均有较大差别。尽管在当今中国学界法人类学似乎远不如法社会学风光无限,但同样可以...
应国际学术组织LSA(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和RCSL(Research Committee on Sociology of Law)邀请,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担任法社会学2017年墨西哥世界大会企划委员会委员,并于2016年6月5日下午出席了该委员会在美国新奥尔良万豪酒店顶层河景会议厅举行的首次工作会议,同时与来自其他国家的三十位委员就法社会学2...
2014年7月3日,上海市法学法社会学研究会成立暨“法治与社会转型”学术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成功举行。研讨会由上海市法学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共同主办,哈佛大学、台湾大学、香港大学、中国艺术研究院、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中外知名学府的法社会学学者,还有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律师界的资深实务专家,共1...
英国法社会学研究协会2012年研讨会即将举行。
单位证明的证据效力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但审判实践对单位证明的运用却十分普遍,这 种现象的产生及其变化需要从法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我国单位社会的形成是产生这一现象的社会基 础,单位与个人之间管理与服从、控制与依赖的社会关系使单位成为证人的权威代言人,单位的同质化增 强了单位证明司法运用的可接受性。随着单位社会的消解,单位证明现象呈现出日渐式微的趋势,审判 模式的转型则加快了这一进程。单位证明最终应退...
法社会学的中国化     法社会学  中国化       2014/4/8
法社会学在中国出现已有一些年了,学者们译介论著、调查田野、发表心得,推进了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不断发展。如今,法社会学已经成为我国一门重要的法学理论学科,在学术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着越来越广泛的影响。
2011年12月5日下午3:10,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主办的讲座“古代中国与古罗马帝国中的法律与道德”在北京大学文史楼212教室成功主办。本次讲座由美国和理大学杰出历史教授、北京大学校友高道酝教授(Prof. Karen Gottschang Turner)主讲,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执行所长张骐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李启成教授和邓峰教授出席讲座,并...
本文阐述日本法社会学的产生和发展,揭示战前和战后日本法社会学的科学因素。作者认为,早期的日本法社会学与日本马克思主义法学存在许多共同点,战后日本法社会学的发展则受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美国经验科学的深刻影响,这是日本法社会学得以不断创新和发展的根本原因。日本法社会学的科学因素对日本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的理解和对民法解释学的发展均产生了积极的和具体的影响。
本文从法社会学研究的视角和层面,对行政指导的行为背景、行为动机、社会需求、社会角色、社会心理、社会效果等诸多因素逐一加以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对行政指导行为纠纷进行了多因素综合性研究,旨在为行政实务中正确认识和运用行政指导以及行政指导程序立法提供一种参考。
法益理论源于德国的犯罪本质理论.我国刑法学界引入法益理论是为了解决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空洞性问题,但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都存在内容空泛、逻辑循环等缺陷.注释刑法学局限于对实定刑法进行解释进而试图描述法益,无从揭示社会危害性和法益的内涵,无从对刑事立法提供理论指导.应坚持实质的法益论,并在立法领域内以社会学的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范畴、经济学的分工理论和利益分化理论丰富和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法益理论...
法的有效性是法理学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法是什么和什么是法是法理学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是我们理解法的有效性的出发点。法为什么有效对理解法的有效性有重要影响,本文从新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尝试探索,进而对法的有效性和法的效力的关系予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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