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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秦深因罚款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终4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秦深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嘉定交警支队”)出具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违法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属无效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下简称“嘉定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行...
上诉人潘继红上诉称:其为400、401曲阳路辟通工程拆迁居民,因动迁分歧被原审第三人秦波殴打,该事实有其家人在场为证。当日,动迁组秦波、夷翔两人先从背后将上诉人拖出座位后重摔在地上,其他动迁组人员也冲进来摁住上诉人并对其面部及手脚拳打脚踢。上诉人报警后去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验伤,拍片结果是左侧颧骨、右肘关节尺骨冠突两处骨折后又在嘉兴路派出所民警带领下几次去中山北一路XXX号做司法鉴定,因没有鉴定设备技...
上诉人朱涛因诉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机动支队)行政处罚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以下简称交警总队)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9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20年6月17日9时55分许,朱涛驾驶号牌为沪H2XXXX小型轿车在上海市中山南二路进瑞宁路西约...
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已查明,2020年5月12日17时57分,陶书治驾驶牌号为苏L6XXXX的轻型普通货车在上海市延安西路南京西路西约10米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向陶书治进行了处罚事先告知,听取了陶书治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编号:XXXXXXXXXXXXX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伟梁,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黄卫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卫岚。再审申请人陈伟梁因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行终371号行...
原告蔡可辉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行为,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可辉负担。
上诉人庄小妹、诸光华、诸黎华、诸向平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行赔初20号行政赔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庄小妹、诸光华、诸黎华、诸向平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令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支付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810,020元(以下币种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33,507...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清。委托代理人汤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曦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冯牧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长宁交警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0)沪7101行初8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20年9月7日12时18分许,冯牧驾驶牌号为沪ADXXXX8的小型客车沿上海市长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过汇川路路口后继续沿长宁路行驶,...
上诉人姚钧鸿上诉称:上诉人要求徐汇公安分局公开作出徐公罚决字[2019]1024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02475号处罚决定)的条件、程序,上诉人作为被处罚对象,有权知道高雅萍司法鉴定的真相。上诉人提出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是咨询,徐汇公安分局应当予以公开。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徐汇公安分局辩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来信要求获取“2019年11月14日何时,由天平...
2012年8月31日,普天能源公司向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市公安局提交申请,称王滋符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要求,申请为其申报本市常住户口;同日,普天能源公司还出具证明,称王滋加入普天能源公司后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主要负责公司电源系统BMS技术的研发及项目开发的组织管理工作。2012年12月,市公安局经审批认为王滋系市外在沪大企业人员,符合43号文件及00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同意申报人王滋和随迁人员左晋英...
上诉人沈公明诉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行初56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沈公明诉称,沈公明系上海市天宝路XXX弄XXX号乙私有房屋权利人。2013年12月6日,征收部门在没有钥匙和房屋权证并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下破门强拆,经法院...
再审申请人俞月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正常递交信访件,没有任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生效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经刑事调查后认为,再审申请人俞月芳犯罪情节轻微,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予以释放,并将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继续处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再审申请人具有非正常上访,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有相应的事实证据,并且执法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再审申请人戴卫东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黄浦交警支队)、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以下简称黄浦公安分局)因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行终2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卫东申请再审称,事发路段及事发当时公交专用道已经变化为一般车行道,非机动车的禁行标志设置在人行道上,其未违反禁行标...
原告刘欢,男,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姜大为。委托代理人陈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一案中,原告刘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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