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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6 共查到判决文书 人权保护相关记录6条 . 查询时间(0.364 秒)
连利硅矿申请再审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连利硅矿因征收丧失采矿权时,应当获得相应价值的补偿,该价值应当以市场经济价值,即权利人因丧失采矿权而未获得的财产性收益进行补偿。二、在重庆厚润矿业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润评估公司)所作出的评估意见未被撤销的情形下,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年轶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确实存在土地承包关系,不存在占地侵权的事实,被申请人已收了再审申请人的“承包地款”,此节有《现金收入收据》为证。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不是再审申请人的过错,口头承包以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20多年,而且乡镇有关部门非常清楚,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谷志军,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岳阳,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翠平,女,195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再审申请人谷志军因与被申请人谷翠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41...
张素娟申请再审称,本案发现了新的证据可以证明最初的矿洞转让款是由张素娟支付,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2008年12月张素娟在云南建水农村商业银行取得了之前因银行系统问题未显示的四张《储蓄取款凭证》,可以证明18号矿洞系张素娟从李洪云处购得并实际经营。因此,张素娟没有理由向张青支付矿洞再次转卖后其本应得到的300万元转让款。一、二审法院是基于张青系矿洞投资人这一错误事实,判令张素娟返还张青300万元,...
上诉人姜洁、上诉人车青、上诉人林庆义与被上诉人夏光秀财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民一终字第103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本案恢复审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姜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曹迎滨,林庆义、夏光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振岳,车青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豪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上诉人曹文和、陈林静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凉城县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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