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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8日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立法法》修改与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推进”学术讲座在中国政法大学海淀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112教室成功举行。讲座邀请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王锴教授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郑磊教授四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作为主讲人。
合宪性审查是指根据宪法对公权力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法律判断。正式法律文件中最早使用这一概念的是1998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合宪性审查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项职权。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关于召开“第九届经济法律高峰论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制完善”研讨会征稿通知。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宪法学课件第二十章 违宪审查制度
WTO《 反倾销守则》 第13条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由此,中国采取“转化”的方式将该规定的内容写进了国内法。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而实施这一系列的立法过程对独立司法审查的建立和完善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从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两个方面对西方司法审查概念在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的融入。
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是法定机关依法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对已经作出的国际贸易救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再判断,并作出裁决,以制裁和纠正违法(不当的)的行为,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自由利益的机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 从WTO制度利益交互性特征可见成员方完善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从WTO规则导向性特征可见成员方完善WTO 体制下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规则)的必要性,WTO法的...
“侦查中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构成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其理论基础是检察监督理论。定量分析表明,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普遍适用,有违法定逮捕要件,对公正审判与有效辩护造成不利影响;定性分析表明,逮捕被普遍适用的根源在于,享有批准、决定逮捕权的检察机关实为追诉机关,其执行的实体标准、审查程序及“快捕快诉”的追诉性指导思想,挤压了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措施的适用空间。解决逮捕普遍化问题,应依据“...
基于中国特色或中国模式之独特性,中国所建构的“违宪审查制度属于独立的违宪备案审查制度;非基本法律是且应当是违宪审查的对象,因此宜将法律纳入违宪审查的范围,并考虑逐步扩大之。宪法文本中的“不适当”含义包含着违宪的情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进行宪法解释。中国式违宪备案审查制度需要完善,并建议制定《违宪备案审查程序法》。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     日本  违宪审查  宪审查权       2009/2/10
日本违宪审查制度是“二战”后建立的。“二战”前的“明治宪法”未就法院是否拥有违宪审查权的事宜作出明文规定。在宪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承认法院对行政命令及行政行为拥有实质审查权即“法令审查权”;而对法院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权力,则只承认形式审查权而否认实质审查权。法学界和司法界基于“立法权的行为是国家最高意思表示”的理论,均认为法院仅能审查法律的制定程序有无瑕疵,不能审查法律的内容是否违宪。二战日...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     韩国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  宪法诉讼       2009/2/10
韩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韩国自1948年第一部宪法始,就建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此后,每次政权更迭的新版宪法都会变更司法审查制度的模式。截止1987年的现行宪法,韩国已经将现有的欧洲型及美国型和混合型的司法审查模式悉数施行一轮,其变化频率之高,举世罕见。在第一共和国时期(1948-1960),韩国施行宪法委员会模式。宪法委员会拥有审查国会立法合宪性的权力。由于韩国刚刚从日本占领下获得独...
我国宪法确立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该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缺乏常设组织机构和相应审查程序两个比较大的缺陷,立法法在一定程度上对该两个缺陷作了弥补,但关于对法律的违宪审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等问题没有作出规定。2000年3月15由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要以调整立法权限的划分及立法程序为规范内容,其中也涉及我国作为“法”的各种表现形式之间的冲突及其解决方法。(注:《中...
当今世界多数国家都建立和完善了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作为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一般说来,这种制度主要通过三种模式发生作用:其一是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其二是由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如美国;其三是建立宪法法院作为专门的司宪保障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包括意大利在内的欧洲大陆多数国家采用此模式。在意大利,宪法法院不是司法机构的组成部分,是法定的、专门行使违宪审...
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关键在于改革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代表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是一种不完全的违宪审查体制,增设宪法监督的专门委员会也难以保证其有效性;而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体制并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可以为我国的政治体制所兼容,有利于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基础上,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建议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违宪...
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实质上也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的一条重要途径。本文试图从对违宪审查制度基本范畴和各国可供借鉴模式的分析入手,探讨何种选择是既符合我国实际又能有效实施的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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