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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广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违法司法罚款赔偿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永州市广金生态农业开发 湖南省 生态环境局 宁远分局 违法司法 罚款赔偿 行政 赔偿裁定书
2021/10/31
再审申请人永州市广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金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永州市生态环境局宁远分局(以下简称宁远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赔终6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广金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关于广金公司从事违法养殖的事实认定错误,其为合法企业,并积极采取环保措施。2.二审判决关于没有动物活体(鸡)、...
李连超鞍山市生态环境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连超 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裁定书
2021/12/24
上诉人李连超因诉被上诉人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3行初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连超,被上诉人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喜平、高滨,被上诉人台安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肇倩,原审第三人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台安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张俊林、张爱芳因诉被申请人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原审第三人江苏升辉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辉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行终1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新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河县政府”)因河北永益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永益公司”)诉其行政协议一案,不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河县政府委托代理人崔培森、张建立,被上诉人河北永益公司委托代理人侯立珍,原审第三人新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新河县住建局”)副局长卢建良、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