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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释疑——张某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 司法认定
2007/12/11
[裁判要旨] 张某、王某与李某系某大型国有公司驻某市办事处的处长、副处长与会计,2001年5月,张某、王某与李某在与某公司签订补偿费协议书时,采用欺骗手段将补偿费620万元改为460万元,将其中的公款160万元隐瞒,随后在本单位正常账目中平账,然后又利用股份合作制试点的名义,将该款汇入某市某证券营业部以张某私人名义开立的股东账户内。2001年12月间,由三人提议,由某大型国有公司驻某市办事处办公会...
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2007/12/10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否为单位犯罪,刑法学界存在着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笔者在对肯定论评析的基础上认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不应当成立单位犯罪。1.肯定论之观点及其评析有的学者认为,本罪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体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但是承担刑事责任与受到刑罚处罚是两码事。该观点虽然承认集体私分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