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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内战摧毁了奴隶制,400万奴隶获得了解放。战后,摆在美国人面前的迫切问题是,获得自由的黑人将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2023年3月4日下午,“宪法观念在东亚的传播与变异”工作坊暨《大清宪法案》发布会在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510会议室举行,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所长、资深教授马敏、中山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安东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彭剑、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副教授刘清华、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翟晗、青岛大学外语学院副教授霍耀林、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王锐、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
2022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当天,“红色法治及新中国宪法回顾”主题展览在城市紫金书院举行,展览展示了中国红色法治生长形成的发展历程,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相伴的理论、制度、实践创新的代表性成果,以及现行宪法实施四十年取得的光辉成就。
值此建党一百周年之际,为总结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防和军事立法经验,强化宪法对国防法治建设的规范和指导,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国防与军事法律制度研究专业委员会拟于2021年9月召开“以宪法为指导,完善我国国防和军事立法”学术研讨会。诚邀热心国防和军事立法研究的研究会成员及与会代表提交论文参会,欢迎旁听和参与讨论。
中央民族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613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考试大纲。
传统宪法理论认为,宪法是公法,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家庭法是典型的私法,调整私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者似乎不会产生交集。但二战以后,这种公私二元分立的观念越来越受到理论和实践的摒弃。无论是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还是美国的“政府行为”理论抑或日本的“统治行为”理论,虽然其理论基础和具体内容有别,但无一例外地强调宪法对私人领域的介入。
在德国,吕特案以来,德国宪法学界通说认为基本权利构成了客观价值秩序,其效力及于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领域。根据这一理论,法律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通过这一路径,德国的法律已经完成了全面的宪法化。在我国,对合宪解释的讨论方兴未艾,理论上,与德国情况一样,法律的合宪解释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中国目前不存在保障法律解释合宪的机构;此外,合宪性解释,意味着对法官法律解释权限的限制,也是对部门法学者...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是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制订的。刘少奇自始至终参与其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资料不足等原因,学者们对刘少奇参与制订1954年宪法的研究较少。新近出版的《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披露了一些刘少奇参与1954年宪法起草情况的新史料,补足了一些已公开资料的不完整部分。本文着重考察刘少奇在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酝酿、起草直至通过等各个环节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展现他...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是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制定的。刘少奇自始至终参与其中,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资料不足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毛泽东主持制定1954年宪法研究的较多,而对刘少奇参与制定1954年宪法则研究的较少。[1]新近出版的《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披露了一些刘少奇参与1954年宪法起草情况的新史料,补足了一些已公开资料的不完整部分,为学术界研究刘少奇在新中国第一部宪...
基本权利主要是人民对抗国家的防卫权;但在基本法的各个基本权利规定里也体现一种客观的价值秩序(Wertordnung),被视为是宪法上的基本决定,有效地适用于各法律领域。
现行宪法是我国历史上最好的宪法 从中国历史看,旧中国的宪法当然都不能与现行宪法相比拟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当然也是不能同现行宪法相比的。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我国基本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以至于宪法的结构,从今天来看,基础都是由1954年宪法奠定了的。现行宪法也以1954年宪法作为修宪的基础。但即使如此,1954年宪法也不能同现行宪法相比。这是因为30年的社会...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     第一部  宪法  制定       2008/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9月20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其所以待到建国5年后方才有宪法,是因为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时候,在全国范围内,军事行动尚未结束,土地制度的改革尚未完成,人民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当时不具备实行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条件。所以采取过渡措施,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作为全国人民共同的政治基础。事实上,共同纲领曾起着...
中外行政法治的实践表明:行政法的发展不仅落实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传播了宪政的基本理念,而且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补充、发展了宪法,推动着宪法的修改与完善。同时,行政法的发展也给宪法实施、宪改生长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宪法与行政法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为了推动这一关系的良性发展,必须树立宪法至上的基本理念,并建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确保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符合法治国家的应然要求。
我是在1954年初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借调到国务院政法委办公室的,但去不久又将我借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当时,我的直接领导是彭真和毛泽东秘书田家英,田家英当时也是中央政治局的秘书。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作出决定,成立以毛主席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带着当时的中央政治研究室的主任陈伯达,副主任田家英...
我们为何总是关注着宪法的制定者呢?毕竟他们都已去世多年,而且他们生活的世界与我们现在的世界已经有了天壤之别。为什么他们的观点并非作为一种单纯的历史现象,而在今天仍然至关重要呢?退一步讲,即使我们不关注那些制宪者,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关注他们的作品——宪法本身呢?宪法也是制定者所处的时代以及他们自身情感的产物。尽管开国的那一代人是如此的杰出,如此的具有远见卓识。但是,有什么合理的理由可以让我们在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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