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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杨浦相关记录37条 . 查询时间(0.165 秒)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文斌,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于甘肃省清水县,XX,初中文化,XXX某业,户籍在甘肃省清水县永清镇苏屲村东山19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力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文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文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沪0110刑初69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文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刘文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文斌在二审审理中,申请撤回上诉。
再审申请人范志凤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终3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杨浦区政府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补偿协议》解除后,双方无法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故被上诉人受理杨浦房管局的报请材料,组织了审理和调解,在杨浦房管局与被征收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决定书同时公告,程序合法。上诉人石建忠主张对被征收房屋面积认定错误,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认定被征收房屋类型...
凯苑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因申请表述不清,市人社局要求凯苑公司进行补正。2020年9月3日,市人社局收到并受理凯苑公司的补正申请,要求杨浦人社局进行书面答复。杨浦人社局于2020年9月8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9月15日作出书面答复。2020年10月26日,市人社局决定延长审理期限。2020年11月12日,市人社局对张政进行当面调查,张政再...
上诉人吴长荣、吴长营因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行初8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本市杨浦区眉州路西王家宅XXX号房屋经普查认定产权人为陈文琴。陈文琴与吴金财共生育子女吴长大、吴长营、吴长荣、吴长福、吴敏敏、吴长军、吴国光七人。吴金财于1983年9月被报死亡,陈文琴于1999年12月...
原告冯湧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浦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湧诉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故原告向被告提出《关于无证房屋合法性认定申请书》,要求被告对...
原告周华、庄继红、冯湧、蒋惠君、祁景华、周明德不服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浦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周华及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艳、国艺凡,被告杨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符蝶、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祁景华起诉称,因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原告被征收房屋中178.28平方米面积未进行合法性认定,故原告向被告提出《未经登记房屋面积合法性认定申请书》,要求被告对于原告户未登记面积予以合法性认定。但被告未予受理,并由其下属部门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房管局”)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告知,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内,性质为私房,房屋用途为居住。原房屋所有人施云凤于1989年1月去世,其生前与丈夫倪兆元(已去世)育有一女倪傑。倪傑于1998年5月去世,其夫臧树荣于2017年9月去世,二人生前共育有臧建生、臧建华、臧建平三子。现房屋归臧建生、臧建华、臧建平等人共有。房屋征收部门复核认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4.84平方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该户常住户口为三人,即臧建华、妻徐文、...
上诉人丁葆华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供的视频等证据不能显示“车牌为沪L1XXXX的机动车正在驶入导向车道的画面”,被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不能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保持清晰、醒目、正确、完好,事发路口由北向南出政通路停车线后,距地道入口20米的道路上并未划线,则行驶车辆只要遵守安全通行原则,就可自行选择驶入地道或者地面道路。即使上诉人驾驶车辆因辨认错误...
上诉人锐丰公司上诉称,相关民事判决仅认定姚茂平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未认定姚茂平事发当时处于上诉人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等同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岗位”,被上诉人杨浦人保局《工伤认定调查记录》显示,姚茂平之妻杨荟已经承认姚茂平事发当时正与上海锐翊房地产顾问公司领导周文军谈事,且由周文军送至医院,故姚茂平事发当时没有从事上诉人安排的工作,故不处于工作岗位。原审判决...
上诉人罗时中因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行初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20年9月23日上午8时许,罗时中驾驶牌号为甘A3XXXX的小型轿车,途经控江路江浦路口时,因一侧刹车灯不亮被执勤警察拦停。警察上前检查时发现罗时中在赤脚驾驶,当即向罗时中指出其车辆一侧刹车灯不亮和赤脚驾驶车辆的行为违法...
再审申请人范志凤因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终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志凤申请再审称,2019年12月26日,其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正常信访,并无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公安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公安分局)所作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范志凤...
再审申请人范志凤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行终2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志凤申请再审称,原审中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房管局)承认了对杨浦区123、124(部分)街坊进行“摇号选房”的事实存在,并描述了详细操作过程,却不提供再审申请人申请的“摇号选房”的信息,杨浦房管局所作告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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