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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社会正朝着利益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人民日益丰富的物质、精神生活变革要求必须采用多维社会意识加以判断和调整。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利益和认识的差别决定了新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的重新审视。特别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农村人口的流动频繁,内、外地人员的接触日趋复杂。各种乡土文化、人文思想的交汇必然给参与其中的社会群体或个人带来认识和态度上差异,甚至冲突。于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面对和鉴别实际存在于...
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此出资证明书是否属受贿罪犯罪对象,若属则受贿数额如何计算?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致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当属受贿罪的受贿财物范畴,其数额应以取得出资证明书的方式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
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无论所谋取的私利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利益,都构成对职务廉洁性的侵犯。刑法典中的许多犯罪,都是以情节严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并没有影响司法机关对这些犯罪的处理。司法机关在查处贿赂案件时,如果遇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以外的利益,如获取招工、升学、落户、出国留学等机会从事非法交易的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修订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所规定的各罪追究刑事责任...
协助抓捕型立功应仅限于到场协助、指认、直接带路,还是应包括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应作具体分析。“重要线索”应是足以影响其他案件侦破的线索,包括对侦查方向产生较大影响的线索、对收集定案关键证据起决定性作用的线索等。《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里的抗诉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重新审判。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包含宽与严两个方面。鉴于我国长期以来因为“严打”形成的从严、从重的思维定性不是旦夕之间就可以转变的,为了促使主流刑事政策能够早日复归衡平与理性,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总体应当更注重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但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目前我国的刑事发案仍在高位徘徊,重大恶性犯罪时有发生;犯罪的有组织化、暴力化、智能化、低龄化趋向越来越明显;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断出现。
撤案,是侦查终结的一种处理方式,指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全面侦查,根据已经查明的证据和事实,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或者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终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撤案依不同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类,即绝对撤案、微罪撤案和疑案撤案。其中轻微撤案最能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文所探讨的轻微刑案特指行为人的行为已触犯刑事法律,但由于犯罪情...
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是由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体制决定的,检察监督是由民事执行活动的内在规律所要求的,监督民事执行活动是检察权设置的要求和运行的特点所决定的。公正的审判必须以公正的执行作为圆满结局。在解决“执行难”的讨论中,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既是业内争论的焦点,又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深入认识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有着重要意义。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党在法治建设领域的重大理论创新,也是检察工作的灵魂和指导思想。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制度从本质上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何谓对当事人“影响不大”?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抗诉能否抗“准”,以及息诉服判工作的效果。
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权。2006年,党中央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全局高度出发,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为今后一段时期的民事检察工作指明了方向。民事抗诉作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
刑事和解是指采用调解方式对刑事案件进行结案,是一种在正式的司法程序以外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经过实践表明,刑事和解机制对于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妥善处理社会纠纷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已经引起刑法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社会的普遍认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如何使之在实践中更完善,并与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相衔接,是值得深入思考、研究的重大课题。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民事检察工作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对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是多样的,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法院系统内部的审判监督、纪委与监察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一大特色,就在于建立了较为科学独特的民事检察监督。
不能以绝对的“审判独立”排斥民事检察监督。民事检察通过维护正确的裁判,督促纠正错误的裁判,为维护审判独立发挥着重要作用。裁判的公正性是裁判终局性的前提,失去公正性的裁判必然丧失公信度。民事检察既以追求司法公正性为第一要务,又强调维护正确裁判的权威性和既判力,使裁判公正性与终局性有机统一。
民事抗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民事抗诉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民事检察工作的成效与价值,也直接关系到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威与公信力。遗憾的是,立法对民事检察监督与民事抗诉的规定过于原则甚至粗疏,缺乏可操作性,留下了很多法律空白,致使实务中民事抗诉工作无章可循,甚至障碍重重,严重影响了民事抗诉工作的开展与实效。因此,如何改进和加强民事抗诉工作是摆在我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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