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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不当得利纠纷相关记录27条 . 查询时间(0.056 秒)
王同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背客观事实,被申请人诉请返还的33万元实际上是张钧对王桂凤的还款,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一)被申请人多次自述: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申请人的爱人张钧曾与申请人王同昌的妹妹王桂风有民间借贷关系,根据王桂风的要求有一笔还款33万元,于2013年10月24日汇入到申请人王同昌的银行账户中。(二)在王桂凤起诉张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桂凤已经将本案的33万元...
再审申请人本溪经济开发区华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祝桂华因与被申请人宋明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终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威公司、祝桂华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八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主要理由是...
再审申请人邵旭红因与被申请人贾宇驰及原审被告优航(鞍山)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航教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3民终3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旭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认定申请人无须返还被申请人7万元,判令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再审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一、...
再审申请人魏建良因与被申请人沈国林、钱海峰、李省权、屠建峰、蔡建坤、吴思宏、一审第三人钱纪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322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根法,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靖雯,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祝惠琴,女,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再审申请人祝根法因与被申请人祝惠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8民终1...
再审申请人湖南恒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年置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顺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昌公司)及一审被告彭文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恒年置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顺昌公司为不当得利关系中受到损失的人缺乏证据证明,对该事实认定完全错误,与在卷证据完全相反。彭...
李凤珍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土地补偿款12,000元。事实与理由:李凤珍与李喜福、李喜军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李庆有系其父亲。1984年一轮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土地时,以李庆有为代表的农户分得承包土地3.15亩,该亩数中包含李庆有及其子女李凤珍、李喜福、李喜军等7个家庭成员的份额。李凤珍结...
石淑芳申请再审称,王英没有该村宅基地,为了在政府征收土地时其能享受回迁安置补偿政策,作为王英外甥女的石淑芳将自己的园田转让给王英一部分。双方于2011年10月11日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石淑芳将自己的园田转让给王英78平方米,转让费59475元,在王英的回迁安置补偿费中扣除。双方还口头约定,王英按石淑芳转出的300平方米园田地的综合补偿(300平方米×300元=90000元)价位弥补石淑芳的经济损失。...
王玉超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1、原审既认定是职务行为又认定是个人行为,在认定事实上自相矛盾。本案应查清补贴资金的去向。2、39万元补贴款资金的去向,原审没有查清,仅仅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作为证据认定事实,从补贴款的去向看,不存在王玉超占为己有的事实,补贴款已经合理支出完毕,王玉超无法返还。3、村委会是建设大棚小区的主体,大棚建设施工合同是村委会签订的,村委会才是补贴的适格对象。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秀宽,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郝淑惠,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系康秀宽妻子。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芹、刘晋臣,河北陈玉芹律师事物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曙光支行,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6号。负责人:宋...
张清义、关亚丽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志达,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马祥因与被申请人张清义及一审被告关亚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终2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景华实业(安平)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为民东街。法定代表人:田文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宏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建朝,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再审申请人景华实业(安平)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建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民终49...
再审申请人何书兰因与被申请人何连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1民终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书兰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适用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错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妥。申请人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为证(包括村西北大地3亩),2002年申请人将地转包给何连新,何连新没交过承包费,而又领取了转包费210...
再审申请人王燕宇因与被申请人董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燕宇申请再审称,1.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新证据为协议书,协议书的当事人为董江元、穆煜,协议书涉及财产即案涉财产,该证据可以证明董江元、穆煜为案涉财产的所有权人。协议书中并没有董晶,董晶不是案涉财产的所有权人。2.王燕...
再审申请人陈立前因与被申请人张鹤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9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立前申请再审称,1.案涉款项系张鹤霈向案外人陈玉苹出借之资金,陈玉苹指令张鹤霈将借款汇入陈立前账户,付款并不欠缺给付目的,陈立前不构成不当得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法院未就张鹤霈是否向陈玉苹出借资金予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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