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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4 共查到判决文书 陈亮相关记录4条 . 查询时间(0.144 秒)
罪犯陈亮故意杀人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本案于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核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陈亮的刑罚。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
关于陈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许某乙存在过错,与陈亮约架互殴并在互殴中先持撬棍击打陈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陈亮、朱某甲均各有家庭,仍长期保持情人关系,违反公序良俗、道德伦理,陈亮在案发前主动发短信无故辱骂许某乙挑起事端,激化双方矛盾,在许某乙回电话质问后与许某乙互骂,主动询问许某乙所在地点,不顾亲属、朋友劝阻,长途驱车并携带凶器积极找许某乙滋事,且率先脚踹许某乙,引发两人互殴。被害人许...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亮雄,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陆丰市人,户籍地陆丰市,租住陆丰市。2013年10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汕尾陆丰市看守所。
罪犯陈亮亮,男,1989年12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上海市白茅岭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1)闵刑初字第64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亮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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