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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4 共查到法学 法益相关记录14条 . 查询时间(0.175 秒)
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确立“个人信息权”概念,但有关条文使用了“个人信息权益”的概念表述,由此带来了关于“个人信息权益”的理解困惑。从法律实证的角度来说,现行法其实并未对个人信息主体基础法益进行直接确权,而是将其隐含规定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为重心的体系设计之中,呈现为一种反射利益意义的基础法益设定。在这种意义上,可以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视为“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针对个人信息处...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杨清望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4期发表论文《国家客观文化法益的法理分析及其法律保护——以英雄烈士权益保护为切入点》。
风险社会给人类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其中环境风险关系到人类的存亡与命运。《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之前《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透露着我国严格治理污染环境犯罪的决心,也表现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论从人类中心法益论向生态学下的人类中心法益论的转变。在污染环境罪中,由于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同,导致其行为构造在实践中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同时出现的现象,对...
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据此来理解受贿犯罪,则刑法分则第8章所规定的受贿犯罪不再只是“以权换利”,即侵害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犯罪,而是扩展至行为人凭借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影响力,进行利益交易的“影响力交易”犯罪,所侵害的不仅是行为人本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还包括被其利用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这种保护法益理解上的转变,使刑法第388条等在立法上具...
近现代民法体系所持的“人体为主体人格之一部”的立场系建立在传统人物两分理论基础之上,该理论虽有助于彰显人的主体价值和尊严,但在处理因人的活体、尸体、离体组织和基因的科技利用所生法律问题上,已显现出部分失灵和易加剧人体物性利用与人性尊严保障之间价值冲突的不足。人与物或人格与财产的区分并非绝对不容许因应时代变迁而作必要修正。通过逻辑的、价值的、实践的和法释义学的综合考量,理论上可以得出,有限地承认人体...
近年来,我国对财产犯罪法益(客体)的研究形成了占有说与本权说的对立,占有说的引入使本权说(所有权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挑战,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认为,本权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生命力,既有充分的刑法规范依据,又有本土社会基础。本权说揭示了财产犯罪的本质,在贯彻刑法谦抑性、合理限定刑法处罚范围等方面较占有说具有明显的优势。本权说对于权利人侵犯合法占有、第三人侵夺赃物以及侵害违禁品等行为均能...
近年来,我国对财产犯罪法益(客体)的研究形成了占有说与本权说的对立,占有说的引入使本权说(所有权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挑战,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认为,本权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生命力,既有充分的刑法规范依据,又有本土社会基础。本权说揭示了财产犯罪的本质,在贯彻刑法谦抑性、合理限定刑法处罚范围等方面较占有说具有明显的优势。本权说对于权利人侵犯合法占有、第三人侵夺赃物以及侵害违禁品等行为均能...
侵权行为的客体是界定侵权行为法适用范围的重要方面,但目前学术界并未对此展开特别深入的探讨。本文明确了侵权行为客体为权利和法益的理由,并指出两者的诸多不同与适用时的合理限制,为两者的区别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2000年冬,安德鲁·冯·赫尔希(Andrew von Hirsch)教授在德国德累斯顿技术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法益概念与损害原则(harm principle)》的客座报告,详细阐述了德国刑法上的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上的损害原则之间的关系。这个报告分为5个部分:导论;“损害原则”;“损害原则”、利益和法益;与法益理论的内涵关联;简要的总结。
法益理论源于德国的犯罪本质理论.我国刑法学界引入法益理论是为了解决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空洞性问题,但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都存在内容空泛、逻辑循环等缺陷.注释刑法学局限于对实定刑法进行解释进而试图描述法益,无从揭示社会危害性和法益的内涵,无从对刑事立法提供理论指导.应坚持实质的法益论,并在立法领域内以社会学的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范畴、经济学的分工理论和利益分化理论丰富和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和法益理论...
文章从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法益结构入手,对《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若干问题的制度选择作了深入评析,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作者认为,在服务期问题上,《二审稿》对出资培训服务期限未作强制限定对避免服务期过长现象不力,对特殊物质待遇服务制度未加规定则是合理的;在竞业限制问题上,《二审稿》减弱了对竞业限制事项约定的干预力度,加重了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责任,存在明显不足,应对竞业限制事项的约定增加限制性规定,并...
经济法的法益价值探讨     经济法  法益       2008/1/14
所谓法益,其基本含义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各个部门法的设立与存续都是为了保护其专属的法益,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由于经济法出现的时间较晚,而且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而演进,因此,要探究经济法的法益必须先说明经济法的渊源,然后进一步说明经济法的价值所在,并从中理解经济法的法益
(二)法益理论之价值观   1。法益的价值构造   法益本身是一个价值评判的概念[35]。在刑法意义上,法益是为犯罪所侵害而为刑法所保护的价值或利益,在西方犯罪论上一般称其为保护客体,因而法益概念在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能深刻理解法益内涵,理论界普遍认为有必要从一般意义上分析法益的价值构造。在法益的价值构造问题上,理论界已有这样一种共识,即一般可以将法益分为公法益与私法益两种,或者将法益分为国家...
传统刑法法益由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组成,并且刑法以保护国家法益为其最重要的任务。在这种法益结构影响下,人们往往将刑法的法律特性归结为刑法是公法,虽然有学者很早就提出了刑法是保障法的论断,但至今仍未超出刑法是公法的羁绊,这与刑法的发展趋势是不相符合的。在刑事法治视域中,刑法法益除了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之外,还应当包括生态法益,而且其中个人法益具有优先性,社会法益和生态法益具有基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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