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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将有法可依。2022年6月1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有关情况。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省安科所:现将《广东省2010年安全生产规划科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安监局,光明、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现将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安监〔2010〕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配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做好在我省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试点工作现场会”的宣传工作,充分展示我省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精神面貌,收集更多基层及社会各界第一手图片资料,我局将在全省范围内举办“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摄影比赛”。
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科技厅《2010年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产学研结合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申报指南》(粤产学研办函〔20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有意申请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4月8日下午5点前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推荐2010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通知》(粤科奖字[2010]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2010年度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工作。
各区安监局、各新区经济服务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2010〕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有关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请于每月20日前、全年专项行动总结及《2010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请于12月10日前上报我办。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和省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0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现将《广东省2010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旅游局、省经信委《关于征集广东省工业旅游示范单位的通知》(粤旅函[2010]69号)精神,要求在我市开展省工业旅游示范单位的公开征集工作。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有意申报的单位于2月27日之前填写《广东省工业旅游示范单位推荐表》(见附件,一式三份)书面报我局工业与园区发展科。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发深圳市),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顺德区财税局、顺德区国税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SEW-传...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2009年,我省企业及广大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力地加强了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圆满完成国家下达我...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2010年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组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专家联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共同确保专家组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发挥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专家决策”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决策机制。
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第一批专科医师培训基地(普通专科)评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福田区人民医院)、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南山区人民医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等七家参加评审的单位高度重视,按要求做好迎评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不发深圳市),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有关规定,经企业申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认定,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LG化学(广州)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等52...
各区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市属各医院、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现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组织填报〈广东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情况普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普查工作,按时完成普查及上报表格。市卫生和人口计生委负责市属各医院、社会医疗机构各医院有关普查工作;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医疗机构有关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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