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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判决文书 湖北省相关记录19条 . 查询时间(0.372 秒)
2022年6月15日上午,湖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总站一行莅临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就湖北省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相关立法计划与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商谈委托合作事项,法学院院长邱秋教授、张瑞博士参加了洽谈。湖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总站书记、站长郑联合表示,基于目前野生动物保护及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现实问题及情况,我省亟需出台一部省级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法规,但对于基础理论研究、立法实务等能力有限,而湖北经济学...
再审申请人十堰市竹山县郧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堰郧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十堰分公司)、十堰市万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基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终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湖北省现代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科创公司管理人)因与被申请人陆威及一审被告湖北领信教育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民终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再审申请人李从松因诉湖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湖北省政府)、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汉市政府)、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夏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行终2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肖红军因与被申诉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鄂委赔9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9年6月14日,肖红军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错误执行为由,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鄂10法赔2...
再审申请人肖望安因诉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孝南区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行赔终44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肖望安申请再审称,其自2017年10月得知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后到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
再审申请人李玉凤因诉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荆州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行赔终1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玉凤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二审赔偿裁定,依法改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各项损失1256644.5元及同期利息。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湖北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吴朝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终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肖腊年因诉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山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终58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严玮因诉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山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终5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周和平因诉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山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终5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翁青松因诉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山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行赔终3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吴朝琴因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湖北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6)鄂01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朝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俊、张素华,被上诉人农行湖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轶群、沈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刘亚民因诉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宝区政府)未按照约定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终78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仝蕾、审判员李小梅、审判员马鸿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徐金平因申请天门市公安局虐待致伤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赔偿委员会(2017)鄂委赔14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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