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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海菱灯饰经销处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沈阳市于洪新城管理委员会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永昌海菱灯饰经销处 于洪区人民政府 新城管理委员会 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行政判决书
2021/12/22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海菱灯饰经销处(以下简称永昌海菱灯饰经销处)因诉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洪区政府)、沈阳市于洪区于洪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于洪新城管委会)履行征收补偿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行初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1年3月24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永昌海菱灯饰经销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遇阳阳...
上诉人王有旭因诉被上诉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初3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王有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健,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聚才、国丽燕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刘伟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劳动 行政管理 审判监督 行政裁定书
2021/9/2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伟,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融义路1352号宝信大厦29层。法定代表人王安波,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18号。负责人沈超,副局长。一审第三人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
郝文兴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郝文兴 石家庄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自然资源 规划 资源 管理 审判监督 行政裁定书
2021/11/29
再审申请人郝文兴诉被申请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局行政撤销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行终1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郝文兴申请再审主要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落实宅基地面积、颁发证书并给予补偿。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郝文兴向石家庄高新区自然资源和...
再审申请人刘海辉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班驰输送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海辉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对于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鉴于班驰公司不执行二审判决,不支付欠放假最低工资差额,拖欠2019年6月7月放假工资。特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此案。
肖凤艳因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行初3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0年4月17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肖凤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健,被上诉人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聚才、国丽燕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大连宇都环境技术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都公司)因诉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窑湾海关(以下简称大窑湾海关)撤销责令退运通知书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行初1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宇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兆斌、相京佐,被上诉人大窑湾海关的出庭负责人厉剑,委托...
上诉人谢田宽与被上诉人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兴岛管委会)、大连市自然资源局长兴岛经济区分局(以下简称长兴岛分局)、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长兴岛住建局)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已由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辽02行初230号行政裁定,驳回谢田宽的起诉。谢国宽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马孝陆安徽省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马孝陆 安徽省蚌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 城乡建设 行政管理 房屋拆迁 审判监督 行政裁定书
2021/9/3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孝陆,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燕山路1599号。法定代表人:汤春义,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马孝陆因诉安徽省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强制拆除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彦萍,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星光大道230号。法定代表人:何尚汉,主任。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七坡林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友谊路吴圩段26号。法定代表人:蒋林,场长。再审申请人黄彦萍因诉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