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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锦州市相关记录37条 . 查询时间(0.304 秒)
辽宁省锦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在锦州市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聚焦主责主业,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积极作用,深化巡回检察,探索监狱检察方式改革,以促进思想理念提升、案件质效提升、坚持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一体推进,更全面更充分履行好刑事执行检察职...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位于锦州市区西部主城区中心,1978年恢复建院以来,历任太和检察人秉持“崇法尚德、忠诚公正、为民廉政、勇创一流”理念,筑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根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司法需求,为锦州市太和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唱响了“干在实处、干出实效、走在前列”的最强音。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位于锦州市
古塔检察院古塔区位于锦州市区中部,小凌河东岸,是锦州的胚胎之地,亦是辽西文化发祥之地。面积70平方公里,人口25万,辖10个街道办事处。
锦州市法学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地方组织,是中共锦州市委领导、市委政法委代管人民团体,是锦州市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市的重要力量,是锦州市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始建于1960年7月,1968年1月被撤销,1978年11月恢复建院,现院址位于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六段7—50号。
王贵、锦州市鑫贵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古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0702民初664号民事判决和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7民终194号民事判决;2、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并改判;3、本案原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本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再审申请人共向被申请人借款四次,共计24万元。其中一次借款3万元,二次借款5万元...
锦州市松山新区鉑爵婚纱摄影店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第一,认定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第17240024号,第227279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不足。从案涉两份注册商标17240024号,22727997号注册证上看,注册人均为铂爵蜜月...
上诉人董国财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笔架山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21)辽7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董国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爽、被上诉人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旺、高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国财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王贵、锦州市鑫贵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本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只是向杨忠福借款共计24万元。因杨忠福告诉申请人其中有被申请人10万元,让申请人给被申请人还款。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账号转款27,50...
李东申请再审称,1.2019年8月20日,申请人的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被凌河大队交警拦截。凌河大队以申请人车辆三年未经过年检为由,将申请人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不符合法律规定。2.造成申请人无法年检的原因是凌河大队给申请人车辆强加了157条违章记录,致使申请人无法年检。申请人已提交刘建和、李海成、徐静及王智出具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并未违章,因此,一、二审判决结果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再审申请人胡俊民因与被申请人锦州市凌河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凌河区城建服务中心)、锦州市凌河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凌河区司法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行终1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俊民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的起诉涉及违建别墅占用农用...
上诉人景玉宽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河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行初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1年4月13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景玉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刚,被上诉人凌河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刘春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景玉宽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河区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行初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1年4月13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景玉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刚,被上诉人凌河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刘春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州市安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公司)诉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和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行初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3月18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安泰食品的法定代表人张安扣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鑫,太和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李智光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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