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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你因合同诈骗、诈骗一案,不服辽宁省辽河油田法院(2003)油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辽河油田中级法院(2004)油中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采信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我不构成犯罪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合同诈骗、诈骗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合同、收款收据等书证,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
李霞,女,1957年11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行政法学。1982年2月毕业于新疆工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 1991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6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主持省部级科研究项目三项,副主编、参编教材著作8部,发表科研论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