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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法律史学青年论坛“清代律典的传承与变革”预通知
法律史学 青年论坛 清代 预通知
2023/11/24
第七届法律史学青年论坛“清代律典的传承与变革”预通知(图)
法律史学 青年论坛 清代律典 预通知
2023/5/3
“辑注”在清律学中的方法论价值及意义(图)
清律学 辑注 注释方法 精神意蕴
2022/1/21
“辑注”是中国古代经学注释的常用方法,律学家们也常用其注释律文。现代学者对辑注作品的关注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宏观性研究;另一类是微观性研究。清承明制,这种政治体制的承袭也决定了清初在立法上对明代法典的继承:明代大量的注律成果为清代“辑注”方法的出现提供可能;清代律学为“辑注”派的产生奠定了基础。明清交替,私家注律却没有因此中断。在清朝,私家注律由于被国家认可,私家注律活动开始兴盛。清辑注律学...
2017年9月20日,我校名家论坛第196讲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会议室举行。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名誉教授高明士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漫谈礼律——以失礼入刑为例”的精彩演讲。本次论坛由科研处主办,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承办,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赵晶副教授主持。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徐世虹教授,台北大学历史学系陈俊强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苏亦工教授、陈新宇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赵晓耕教授,中国社会...
“唐律类推原则与当下刑事法实践”学术研讨会通知
唐律类推原则 当下刑事法 ”学术研讨会
2017/3/17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为繁荣法律史学科研究,推动法律史学科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将联合举办一场法律史学科和刑法学科紧密对话的学术盛会。会议将围绕传统固有的类推思维和当下禁止类推的刑事法实践,重点针对唐律类推的智慧,沿着传统类推演变的历程,反思类推与禁止类推在当下刑事法实践中的缠绕与纠葛,发掘类推传统演变的理路和当前隐形存在的缘由,以期为当代刑事法治建设提供些许的传...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十二章 清末变法修律。
“《大清律例》国际学术研讨会”举行
大清律例 国际学术研讨会
2015/8/12
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中心承办的“《大清律例》国际学术研讨会”近日在北京举行。来自国内和美国、加拿大、法国、韩国、瑞士等地的数十位学者,围绕《大清律例》这一中国古代法典的最后形态和典型代表,对律例文化及其传播、律例变迁、司法制度、商业法制等议题展开研讨。
《大清律例》国际学术研讨会
大清律例 研讨会
2015/7/6
《大清律例》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最后形态和典型代表,深蕴中国传统法制之经验,具有重要学术价值。2015年6月27—28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中心在京举办“《大清律例》国际学术研讨会”,来自美、加、法、韩、瑞士以及中国大陆和港台地区的相关学者汇聚清华园,沟通新知,阐扬学术。
知识的力量: 清代幕友秘本和公开出版的律学著作对清代司法场域的影响
司法场域 出版文化 隐权力 法律知识
2015/3/19
清代刑名钱谷幕友的秘本及公开出版的律学书籍,对清代法律文化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律学秘本和书籍的产生、传播及演变过程,揭示了清代中国的法律知识很大程度上是依靠这些训练有素的民间法律职业人士的著述和出版活动,并成为日趋商业化的热门专业知识。而刑钱幕友通过学习、利用和出版法律知识能获得巨大的社会和文化资本。刑钱幕友虽然处于正式官僚体制之外,但在清代政治体系中享有一种连皇...
关于秦汉律所见“质钱”,现有的契税说与抵押(或担保)之钱说,均存在疑点,难以成立.“质”是秦汉律中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以《说文》“以物质钱”的解释为据,并参照文献所见南北朝时期有关质钱的记载,可以推测,秦汉律所见“质钱”是因官府(债权人)占有民(债务人)之物以保证其借贷而产生的,是官府在借贷期限届满时所收到的、由民交来的款项(本钱与子钱之和).中国古代“以物为质”担保制度的出现,因此被提前到战国时期...
三十年来,中国出版、发表了唐律研究著作19部,论文476篇,大致可分为注释类、系统阐述类、专题研究类,研究成果丰硕,研究队伍扩大,研究影响凸显。唐律在唐朝、中国古代、东亚乃至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三十年来法学教育有了大发展以及思想解放和学术环境宽松等,是唐律研究成就显著的主要原因。前瞻唐律研究,要拓展唐律的文本研究、比较研究、文化研究、实证研究、实施研究、史学史研究,加强对海外唐律研...
中华法系中“礼”“律”关系之辨正——质疑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某些“定论”
中华法系 礼 律
2016/11/15
“中华法系”是在近代比较法研究中出现的概念,这个法系的核心价值观与根本制度是礼。但长期以来,学界在研究中将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主干,而将礼束之高阁。有关礼的论述笼统而缺乏细致与具体,对礼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严重不足。正是这种几乎将礼摒弃在法研究领域之外的做法,使我们对中华法系产生了一系列误解。比如将“重刑轻民”、“以刑为主”归纳为中华法系的特点等等。在中华法系的制度构成中,律只是各种法律中的“...
“购赏”秦已有之,汉加以继承。购赏内容为金或钱、赃物、拜爵、赏田宅、晋职等。执行追捕的吏徒、共同犯罪之人、一般平民、军功人员等都是购赏的对象。购赏是法家“赏”思想的体现,其设立符合人之好利的本性,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