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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内幕交易相关记录16条 . 查询时间(0.209 秒)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俊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19)冀02刑初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侯建华、检察员刘文海、检察官助理耿建永、书记员高亚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俊及其辩护人王利、丁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正新、李某、车某某犯内幕交易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李某、车某某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正新及其辩护人梁鑫福,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张严锋,被...
李庆生:你因李涛滥伐林木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及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4刑终23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方志国‘实行过限’滥伐林木量不应当由李涛承担责任,李涛滥伐林木的数量应该是2149.1138立方米蓄积;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被告人李涛进行‘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应排除;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频繁打断被...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卫青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辽01刑初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洪卫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李耀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9)京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李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审阅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耀,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羁押,2019年1月16日被逮捕。辩护人吴秀岩,北京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李耀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9)京0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文超犯内幕交易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9)京02刑初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文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审阅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国内许多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以利用控制权转移来牟取私有收益,加之我国控制权转移市场尚不成熟、监管制度不完善使得内幕交易现象严重。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以典型案例事件期的累积超常收益、超额换手率等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研究,以检验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中内幕交易的严重程度。本文梳理了2000 ~ 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中的内幕交易案例,并以“兄弟科技”为典型案例分析其内幕交易情况,探究控...
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因对信息的确定性产生变化而出现判断上的反复属正常情况,不能因此而否定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的主观意志,也不能因卖出行为发生在敏感期内就能跳出内幕交易的框架,逃脱法律制裁。当然,这类内幕交易行为的获利是应归入纯粹的交易所得还是因内幕信息引起的价格变动所得,还需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6号,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
鼓励正当证券交易与禁止内幕交易,是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全及增进投资者对市场信心的全球性共识,内幕交易行为内在高度的隐蔽性与难以发现和证实,导致防止和打击内幕交易成为“全世界监管部门面临的挑战” 。在内幕交易监管全球化背景下, 当代世界各国规制内幕交易的立法体系可以归纳两种进路,即信义进路(fiduciary approach)与市场进路(market approach)。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高于一般损害赔偿的数额。该高出的数额赔偿的是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无形损害。损害填补功能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内幕交易内幕人的获益全部转嫁为一般投资者的损失,使证券市场失去公平与公正,使有意证券投资的人失去信心和投资的欲望,干扰证券的筹资功能、资本定价功能和资本合理配置功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内幕交易造成的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社会整体利...
内幕交易中,内幕人的交易行为和公司内部信息不公开实际上有不同的受害者。内幕交易行为和投资者损失之间通常没有因果关系,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主要来自市场信息风险。如果法律在技术上允许因果关系推定以便利民事诉讼,就应当限制内幕交易人的赔偿责任,没有理由将投资者的市场决策风险转嫁给事后被发现的内幕交易者。受调查能力等限制,民事诉讼在协助执法、威慑内幕交易方面的功能是极其有限的。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公共尤其是行...
本文试图就内幕交易犯罪中的短线交易、归入权在形成机理、主体范围、罪名设置和处罚等方面作一探讨性研究,以就教于同行们。 一 短线交易(short-swing trading) 通常是指6个月期间内先买进、后卖出,或是先卖出、后买进的证券交易行为。最早的禁止短线交易的法律,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其中的第16条b项明确规定短线交易是违法行为,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将其非法所得收归公司所有①。 自...
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2007/10/23
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汪忠) 引言 证券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insidertrading,insiderdealing)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行为几乎和证券市场一样古老,这是因为证券信息是证券市场上的稀缺的资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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