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 法学 >>> 理论法学 法律史学 部门法学 国际法学 法律法规 判决文书 法学其他学科
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抢夺相关记录54条 . 查询时间(0.054 秒)
王伟:你因犯抢夺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刑初字第1220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30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为由,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确认你犯抢夺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你犯抢夺罪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伟,男,1982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X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息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辩护人于正川,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伟犯抢劫、抢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沪01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伟,男,1982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X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息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正川,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伟犯抢劫、抢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沪0...
被告人吴彦明,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辩护人陈杰,上海市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彦明犯抢夺罪,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彦明,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陈杰到庭参加...
被告人高远,男,汉族,1987年7月17日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辩护人钟俊,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江波,男,汉族,1986年9月13日生,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暂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辩护人李顺昌,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远、刘江波犯抢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
关于原审被告人程鹏、邓明谦、程刚申辩提出不构成抢夺罪的问题。经查,毕某、乌某、丁某对涉案玉石属于丁某并无异议,亦无其他人主张权利,原判认定该玉石属于丁某并无不当。丁某、毕某均确认丁某委托毕某出售该玉石。程鹏、邓明谦、程刚均证实该玉石从毕某处搬到车上,且在揭阳期间毕某一直跟随该玉石,没有将该玉石交付程鹏、邓明谦、程刚的意思及行为,毕某拥有该玉石管理处置权。程鹏、邓明谦、程刚对上述情况是知道的。没有其...
关于原审被告人邓明谦、程刚申辩提出共同抢夺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经查,在共同犯罪中,邓明谦提议作案,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程鹏是在运送玉石前往揭阳出售的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主要人员,其事发时知道经过情况,持默许态度,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程鹏在将玉石交给他人的过程中起了作用;程刚执行邓明谦的指令将玉石载离现场,在犯罪中处于从属的地位,是从犯,其作用和地位较程鹏低。程刚及其辩护人提出程...
原审被告人宫美静,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租住天津市静海县。2017年6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福清,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了(2017)浙1122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美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丁美亮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四岔河监狱于2018年8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凯、焦春林犯抢夺罪、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328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焦春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传胜犯盗窃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
原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赣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官茂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22日经本院以(2013)赣中刑执字第8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2月30日经本院以(201...
被告人孙建坤,男,1997年1月28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9月9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罪犯尹纪伟,男,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献县人,初中文化。2015年8月4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4)枣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纪伟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31年7月19日止)。本院裁定,维持原判。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7)冀衡狱减字第469号减刑建...
罪犯赵银吨,男,汉族,1981年2月6日生,初中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000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银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30000元。...

中国研究生教育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中国学术期刊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世界大学科研机构排行榜-

正在加载...

中国大学排行榜-

正在加载...

人 物-

正在加载...

课 件-

正在加载...

视听资料-

正在加载...

研招资料 -

正在加载...

知识要闻-

正在加载...

国际动态-

正在加载...

会议中心-

正在加载...

学术指南-

正在加载...

学术站点-

正在加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