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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侵权责任法相关记录15条 . 查询时间(0.152 秒)
通过检索民事诉讼法学相关理论,考察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第79条的裁判文书,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不存在所谓的“证明责任问题”,也不会因为该问题而被搁置。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理论通说的规范说,并不排斥文义解释之外的其他解释方法。“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的解释方法与规范说并不矛盾。侵权责任法第79条在司法适用中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功能落空,但原因不是立法存在缺陷,也不是传统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失灵,而是法...
北方民族大学民法学课件第六编 侵权责任法
依国内学术界多数观点,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权益进行区分保护,所以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构成模式属于法国法模式。但是否将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要素,才是法国法模式与德国法模式的本质区别。我国侵权责任法契合未来民法典的整体布局,明文以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判断要素,在立法模式上属于德国法模式。但在适用层面,德国法模式未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侵权责任法(尤其是第2条)的独特规定及特色不同于德...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民法学课件第五编 侵权责任法
西北大学精品课程民法学课件 侵权责任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侵权法第一编 侵权责任法基础理论。
法律的理性这一命题是由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率先提出的。韦伯将“理性”的法律,定义为法律命题及原则的一般化、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以及自逻辑分析的方法阐释法律命题与社会行为的意义。法律的理性有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分。在韦伯看来,形式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实质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判断。形式理性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是一种客观理性;实...
法律的理性这一命题是由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率先提出的。韦伯将“理性”的法律,定义为法律命题及原则的一般化、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以及自逻辑分析的方法阐释法律命题与社会行为的意义。法律的理性有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之分。在韦伯看来,形式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实质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判断。形式理性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是一种客观理性;实...
2011年11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山东大学特聘教授梁慧星先生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为题,为山大师生带来一场学术盛宴。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军教授出席讲座,秦伟教授主持讲座。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数人侵权体系由“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与“多因一果”数人侵权构成。“一因一果”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第9条与第10条为代表:第8条以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及故意与过失相结合在内的共同过错体现“一因”性;第9条中,教唆人或帮助人的故意使其与被教唆人或被帮助人形成“一因”性的存在;而第10条则是以各行为人实施的共同的危险性行为体现“一因”性。“一因”性证成了连带责任的正当性及就行为...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部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对民事权益的保护相对之前民事法律的规定有不少变化,其中,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收到伤害的情况下,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规定与以前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有变化,未成年教育机构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及应对方法,以规避从业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我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也不宜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而应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时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场合,有时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场合,有时单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有时须与有关规定一起作为请求权基础。我国物权法第 242条、第244条关于无权占有场合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作为第37条的特别规定。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必须注意与物权法第...
使用大字体察看本文 阅读次数:11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侵权人过错;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条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条 ...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当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贯彻“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司法经验”的基本指导思想;(2)确立最为实用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3)全面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4)对侵权行为的规定争取最大化的类型化;(5)对新型侵权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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