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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侵占罪相关记录41条 . 查询时间(0.113 秒)
常某系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负责向客户销售专升本、成人自考等课程,以及学生资质审核、合同的签订、课程款的回收(公司并未授权常某直接接受课程款)等工作。
罪犯陈某,女,1972年11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XX,高中文化,上海瑞冠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1日本院作出了(2019)沪0115刑初751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罪犯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一审判决后,同案犯孙某、卢某不服本院判决,...
罪犯蒋镇林,男,1953年1月2日生,XX,上海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了(2013)浦刑初字第28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镇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蒋镇林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沪一中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
罪犯沈佳骏,男,1983年3月30日生,XX,上海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了(2019)沪0104刑初8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佳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21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1年12月4日至2...
罪犯徐某(曾用名:徐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原XX(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XXXXXX,住上海市虹口区XXXXXXXXXXXXXX。2018年1月31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21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021年12月1日,本院作出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2021]3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董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忠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及其辩护人张春利、被告人董某及其辩护人胡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于克华:你因被告人郑永发犯职务侵占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对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8刑初684号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刑终2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郑永发非法占有应属于村集体的土地租金303.6万元及利用影响力受贿1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进行再审,改判郑永发无罪。
于克华:你因被告人郑永发犯职务侵占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对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8刑初684号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刑终2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郑永发非法占有应属于村集体的土地租金303.6万元及利用影响力受贿1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进行再审,改判郑永发无罪。
在司法实务中,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一直是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实务上多数判决主张股权能够成为本罪对象。在林惠荣被控侵占股权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惠荣利用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务便利,未经股东池某、张某2、游某的同意,伙同林明武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同意池某股东股权转让的答复》《关于同意张某2股东股权转让的答复》《关于同意游某股东股权转让的答复》等文件,委托漳浦正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变更...
贾兵:你因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503刑初8号刑事判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5刑终336号刑事裁定和(2020)冀05刑申15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你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叶金刚:你因自诉钮爱杰、王翠霞、宫伟犯侵占罪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刑初580号刑事裁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刑终855号刑事裁定与(2020)冀01刑申1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应对你提起的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隋勇:你为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对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2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和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6刑终205号刑事裁定不服,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当,你与谭某之间为民事财产纠纷,不是犯罪行为,应依法宣告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份,你在担任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嘉润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亚军,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曾任吉林省经济技术合作局开发区处处长、技术合作处处长、总经济师,吉林省开发区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
胡荣:你因自诉于家凡犯侵占罪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刑初字第335号刑事裁定和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7刑终91号刑事裁定,以“二审裁定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请求依法对于家凡利用假证据捏造事实起诉胡荣,致胡荣财产被侵占,起诉于家凡犯侵占罪予以立案审判。”等为由,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经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旭、赵晶晶、吴辉犯贷款诈骗罪,王海东、徐志强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白玉、检察官助理尚程、庞一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旭及其辩护人王岩、被告人赵晶晶及其辩护人曲寒、被告人吴辉及其辩护人丁俊涛、被告人王海东及其辩护人蒙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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