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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胚胎是否具有生命权     道德  生命权  胚胎       2008/12/16
不乏有人主张,摧毁胚胎,所涉及的道德的问题是违犯生命权。究其论点,不论是实验用,抑或生育用,是在两性生殖脉胳,抑或是在无性复制的情况,就胚胎作为胚胎而言,都应平等视之,而不必有差别对待。而凡胚胎皆是人(human beings),抑或,应该被视为人。又,凡人都应享有生命权。因之,所有人类胚胎都应享有生命权。是所以,堕胎、胚胎实验都是不道德的,甚者,是杀人的歹毒行径。
安乐死与生命权的保护     安乐死  生命权  自主权       2008/9/19
安乐死的争议包括主动安乐死和生命自主性的关系,以及被动安乐死的理由。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探究宪法生命权的涵义。生命权的本质是自由权,也就是个人自主安排自己生死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授权医生协助其安乐死。对于非自愿的安乐死患者,仍然应该根据生命权的逻辑加以安排,将选择交给患者的家属。宪法学对安乐死问题的回答,解决的是国家的立场,并不排斥公民基于个人的良心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
法治文明的建设,总是在挑战——应战这一既定模式中成长。生命权能否作紧急避险的客体,自著名的“卡那安得斯之板案”以来,各国学者都各自持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生命权作为紧急避险的客体,是思想进化与意识形态发展的必然结果。一种理论体系的精髓往往是不可能完全在这个体系内被证明的,况且,法律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没有哪条单独的进路能够永久性的捕捉法律的复杂性。我们应该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吸取各个学科的知识...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讨论安乐死的问题,至今已经70多年了。尽管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主张此消彼长或者彼消此长,并没有定论,但是还是在荷兰制订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2002年在英国也有了准许实施安乐死的判例法。可见,这项关于人的生命权的法律制度,终究还是在一点一点地向前发展。  在过去很长时间里,我国法律界讨论安乐死,似乎就是刑法理论的“专利”,民法理论并没有进行过深入的研究...
  生命权对于每个公民来说,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没有了生命,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政治权利都将失去依托。对于这一最基本、最重要人权的刑法保护,除了应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外,尤应强调生命至上原则和平等原则这样两个基本原则。   一、生命权刑法保护原则范围的界定   之所以将“生命至上”和“平等”作为生命权刑法保护的基本原则特别提出,主要基于原则性、个性与现实性的考虑。所谓原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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