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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银行、保险、证券实现了跨业经营,金融业多元化的趋势加强,进入了综合经营时代。西方发达国家相继确立了金融综合经营制度,并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无论是金融创新所推动的产品融合,还是金融并购和金融控股为主要形式的资本联结,都会使寿险公司以及传统保险(寿险)监管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保险课件综合金融模式下寿险公司的定位与发展。
寿险公司业务经营具有跨期均衡性、资金融通性、偿付能力充足性三大特性。受业务特性驱动,寿险公司盈余管理策略具有独特性,这些策略主要包括再保险交易、保险准备金提取、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合理适度的盈余管理有利于维护寿险公司和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历来是保险业纠纷的重中之重。在保险理赔纠纷中,尤以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拒绝保险赔偿为多,新《保险法》出台以后,从保护投保人权益角度出发,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进行了修改,修改后加大了投保人的权益保护,但现实中投保人的逆选择有所增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增大,本文通过对新《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限制进行分析论述,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提出了相应法律建议。
险公司必须拥有与支付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的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以此为基础,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从安全性、收益性以及流动性的原则出发,保险资金备受重视并得到广泛运用。日本的寿险公司恪守上述各项原则,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采用适当分配资金、分散风险的方法,以实现获取更多运营收益之目的。
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寿险公司保持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监管部门成功实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在我国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的情况下,加强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对于保证整个寿险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研究国外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我国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寿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发展趋势。
寿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寿险公司  内控制度  建设       2010/11/24
面对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促使保险公司实现稳健经营和既定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的必要条件。加强和健全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已成为寿险行业的共识。加强寿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的对策有: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明确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的关系;内控工作要与时俱进;强化对权力的约束;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全员的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体系。
寿险公司的培训体系,是在寿险公司内部实施培训的组织机构、方法过程和资源配置等诸多要素构成的有机的整体,将这些要素组成一整套模式化的动态体系,不断提升员工的整体素质、提高业务技能、提升管理水平,进而提升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战略目标的达成
近年来,通货紧缩以及随之产生的长期低利率环境和股票市场低迷给人寿保险行业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寿险公司应对低利率环境挑战的对策包括: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上,立足于分散风险的基本目标,以国内、国际多元化投资为手段尽快改革投资监管政策,推进投资渠道开放;围绕长期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的核心,改善寿险公司自身管理能力,特别是优化组织结构与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特别是市政债券、企业债券、MBS...
保险企业通过与具备一定业务量或客户群的网站开展合作,快速扩大电子商务渠道业务覆盖面,有效拦截客户数据资源,提升品牌影响力,逐步建立“客户资料蓄水池”。我们必须通过现有渠道的整合使渠道功能明确,面对的客户群体更加清晰,营销行为针对性更强,销售效率更高,成本更节约。
新保险法对如实告知、免责说明等内容的重大修改给寿险公司控制承保风险带来了重大的挑战,寿险公司必须通过调整和改进承保管理,包括销售管理和核保管理来降低自己未来的赔付风险,其中,个人代理人制度改革、客户回访制度、建立严进宽出的理念、促进信息共享是实现目标的必备手段。
寿险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监管和发展的需要。当前,寿险公司内部审计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与寿险业的外部监管不相适应,与公司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本文仅就如何提高寿险公司内审的队伍建设、机构独立性、职能定位、规范运作以及管理考核提出一些浅显的观点。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是我国保险法制建设迈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新《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推进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新法修订的涉及面非常广泛,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订。本文主要讨论新法对寿险公司运营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相关内容。
我国寿险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如何在发展变化的环境下保持长期健康发展的考验。该文通过对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特点的讨论,提出了防范寿险公司财务风险的几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保监会当初确定的13个修改重点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效力问题被列在首位,这个问题也是多年来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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