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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36-150 共查到法学 贪污相关记录256条 . 查询时间(0.017 秒)
被告人米章富,男,1964年4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怀安县,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4日被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0月9日被逮捕,2017年10月23日被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黔南检公一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玖、李兴隆犯贪污罪,被告单位贵州省平塘县丰盛种羊基地(以下简称丰盛种羊基地)被告人李兴隆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107年4月17日作出(2017)黔27刑初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学玖、李兴隆,被告单位丰盛种羊基地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树建,曾任盐城海晶集团盐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盐城市盐务管理局副局长、江苏省苏盐连锁盐城分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省大丰市盐务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户籍所在地大丰市,住大丰市。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由盐城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
罪犯张美汉,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住椒江区。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08)台玉刑初字第8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美汉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六监狱于2017年5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淼林,曾用名刘秒林,男,1957年5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莲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案发时任莲花县坊楼镇沿背村党支部书记,住江西省莲花县。2016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21日莲花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莲花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初某,男,1951年7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汉族,捕前住桓仁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0月23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1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明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巨辉,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原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德庆县委员会副主席,住德庆县。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1,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大学文化,原敖汉旗商务局会计,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无前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原住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届,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委主任、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主任,曾任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镇(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主任),住泰州市海陵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50年5月18日出生,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原任察右中旗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户籍地乌兰察布市,家庭住址: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无前科。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左有民,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泰州市高等教育园区工作委员会原委员、泰州市高等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原副主任。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逮捕。
申诉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品,1965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大学文化。2013年6月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12月31日被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4年6月30日被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罪犯魏建华,别名魏建强,男,197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涿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建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你因贪污罪一案,对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86)法刑字第25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的理由是:1、原判决书认定你销售储备粮指标所收差价款1730.24元长期挪用以贪污论处的事实不属实。2、原判决书认定你欠垅坪乡东门口村储备粮指标款673.50元你长期挪用以贪污罪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3、原判决书认定你于1982年9月2日收李培荣投机倒把没收款150元为你长期挪用以贪污罪处罚的事实...
你因贪污罪一案,对本院(2016)湘12刑终143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判决认定共同贪污6万元的事实明显错误。刘艳桂送给申诉人的2万元是申诉人按照县领导的安排从跑团乡调度的调度资金,申诉人于2012年元月将该2万元支付给了岩头乡龙坡村,用于修公路;判决认定三人平分6万元化债资金的事实只有刘艳桂一个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申诉人和陈沛构成贪污犯罪;对该6万元的鉴定意见没有使用申诉人本人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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