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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3 共查到法学 王福来相关记录13条 . 查询时间(0.15 秒)
王福泉,男,1965年11月出生,河南省虞城县人,九三学社社员。
王福来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1民初214号民事裁定及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辽12民终706号民事裁定,并中止该裁定书的执行;2、指令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本案。理由:二审法院对我的工程款纠纷一案作出的调解没有根据,对新证据不组织质证,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判决。我于2020年用新证据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和再审请求,法院以不受理为由作出裁定,驳回...
王福臣诈骗刑事通知书     王福臣  诈骗  刑事通知书       2021/12/16
王福臣:你因诈骗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304刑初168号刑事判决及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3刑终30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确有错误,定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综合全案现有证据,申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原审法院将错就错;原办案机关存在严重程序错误,原审法院未予以及时纠正;根据新的证据线索,申诉人与被害人可能同为本案所涉诈骗犯罪被害...
再审申请人王福清因与被申请人承德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富豪公司)、一审第三人邢孝平、承德华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晨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终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福清申请再审称,1.邢孝平对富豪公司享有合法有效债权,且金额远超本案转让的债权415万元,而二审以2018年1月10日转...
再审申请人王福海因与被申请人孙胜海,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县人民政府、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行终1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福海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终审判决。事实上申请人在绘制好诉争土地平面图,并经四邻签字确认后才找村委会盖章进一步确认,还有寇广臣、许...
王福瑞因诉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港区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行初1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福瑞诉称,1、2005.11.19被告向龙港区公安分局制发《关于王福瑞涉嫌诈骗犯罪的情况报告》(BASZ-051,百案书证下同),文中5个“拆动迁”、9个“拆动迁补偿款”...
上诉人王福泉因诉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行初1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王福泉系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塔西村村民,因涿州市华阳路东延工程建设需拆除范围内房屋,王福泉宅基位于征收范围内。2009年6月15日,王福泉与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签订《涿州市华阳...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浙丽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王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邱王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2015)浙刑三终字第2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三监狱于202...
被告人王福红、申付贵、康虎生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四人死亡五人受伤。三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事故发生及抢救过程中违规操作致四人死亡,被告人王福红身为车间主任负直接责任;被告人申付贵作为负责安全和生产的厂长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康虎生作为热风班班长直接安排打开阀门1号炉施工的二人死亡负直接责任,对施救过程中造成的二人死亡与其行为有因果关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福刚向被害人张某1借钱被拒后采取暴力行为将被害人推倒,致被害人被迫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王福刚在劫得财物后为防止罪行暴露将被害人杀害灭口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吸食毒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法律更无规定吸毒后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吸食毒品不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定事由,本案中王福刚虽然吸食了毒品,但其精...
王福友,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教授,1970年出生,男,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法学博士、教授、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院长。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康博日用品贸易商行与被告景昕、王福红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6-03-24 10:36:35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通中民三初字第0066号 原告南通市崇川区康博日用品贸易商行,住所地南通市恒基花苑1...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1989)民他字第19号 【发布日期】1990-03-06 【生效日期】1990-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福祥与刘永久等债务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3月6日(1989)民他字第19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民复字第18号关于王福祥与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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