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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受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王剑 受贿 审判监督 刑事通知书
2022/1/1
王剑:你因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刑终8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辩称自己无罪。本院经复查认为,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北京公司)牟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富力北京公司购买房产,你...
王剑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剑 敲诈勒索 刑事判决书
2021/9/21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项滢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王剑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剑 敲诈勒索 刑事判决书
2021/9/29
被告人王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项滢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王剑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剑波 危险驾驶 刑事判决书
2021/10/13
被告人王剑波,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剑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王剑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剑波 危险驾驶 刑事判决书
2021/10/14
被告人王剑波,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剑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马序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王剑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营业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韩改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王剑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剑虹副教授(图)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刑事诉讼法学 证据学
2014/10/8
王剑虹,女,土家族,1978年2月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2009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与证据学。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诉讼法教研室副主任。在科研方面,主持校级科研项目两个,省部级项目两个,在《当代法学》、《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中国刑事法杂志》、《计算机科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十余篇。
王剑超与梅自强商标侵权案
2007/10/30
王剑超与梅自强商标侵权案
提交日期:
2007-05-17 10:30:38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宿中民三初字第02号
原告王剑超,男,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和平村7-104号,合肥庐阳区“一点红”麻辣涮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许亚宝、方维亮,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