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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8 共查到法学 王胜相关记录8条 . 查询时间(0.186 秒)
罪犯王胜,曾用名王圣,男,199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易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7)京03刑初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京刑终1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2...
被告人王胜,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铜陵市。辩护人俞健,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丁嘉文,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宝丰,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辩护人时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胜、张宝丰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
原告王胜不服被告华东政法大学作出授予结业证的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审理中,原告王胜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胜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
罪犯王胜松,男,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兴海县,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于吉林省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四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胜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王胜松服判,同案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吉刑四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王胜松的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胜文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王胜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上诉人王胜文年纪较大,因急于扩大生产走上犯罪道路等因素,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胜文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
关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量刑重”以及王成瑞辩护人所提“王成瑞构成自首”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认定各上诉人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到案后的供述情况依法认定上诉人王晓亮、高超、赵凯、高京峰、王辛、袁胜友、乔磊构成自首。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依照事先获取的信息在地下车库事先守候,将前来取车的王成瑞抓获,王成瑞不属于自动投案,...
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与王胜江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6-03-31 17:03:47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日民二知初字第33号 申请人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 法定代表人王维胜,董事长。 ...
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与王胜江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6-03-31 16:58:56 山东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日民二知初字第32号 原告山东雪青茶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 法定代表人王维胜,董事长。 被告王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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