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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6 共查到民事文书 西宁相关记录6条 . 查询时间(0.082 秒)
张永义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一审法院计算的欠付本金和已支付利息的数额,各方均未提出异议”错误;二审判决以年利率24%计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6年5月31日,张永义与庄和西宁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5%;2018年9月3日,张永义、玛斯顿公司、庄和西宁分公司签订《三方顶账协议》,从本息计算结果及协议约定内容看,借贷双方按照月利率3%实际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中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关于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委会)代发工人工资4708900元事实认定错误。青运公司转入管委会账户3220000元,另提取现金2080000元交付于管委会,合计5300000元,剔除591100元,管委会实际发放工人工资4708900元。虽有部分款项无证据佐证发放于工人手中,但是中兴...
江西中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程序违法。案外人于嘉挂靠江西中云公司并作为案涉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其应当为本案的共同诉讼人。同时,一审审理过程中江西中云公司提出追加合同签订人向泓宇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一审法院并未予准许且在判决书中未体现江西中云公司提出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请求,...
再审申请人安徽河海水利水电机械维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河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宁特钢公司)、二审被上诉人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东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民终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徽河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安徽河海公司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取得浩中机械(蚌埠)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甘南鸿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宁诚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睿担保公司)、一审被告青海捷泰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泰公司)、青海西晶矿业有限公司、孟凡俊、王万安、孟庆彪、孟凡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青民终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立义医院。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穗路14号。法定代表人:马辉萍,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喇海翔,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继红,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第三人:冶龙,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城西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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