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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31-45 共查到法学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相关记录97条 . 查询时间(0.029 秒)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涛悬犯故意伤害罪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韵秋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陕01刑初92号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韵秋等人及原审被告人唐涛悬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男,1942年12月25日生,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女,194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分别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2020)沪0113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书、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沪0113刑初485号刑...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金山区,暂住本市虹口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诉被告人王某某民事赔偿一案,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19)沪0109刑初649号刑事附带民...
关于上诉人李绍雍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的意见。审理认为,被害人李某1在案发前曾多次因土地归属纠纷与李绍雍发生纠纷,客观上对引发本案确有一定过错,而非重大过错。该上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李绍雍及辩护人提出李绍雍系防卫过当的意见。审理认为,李绍雍在案发前即准备了作案工具,案发当时李绍雍也明确表示出与被害人互殴的主观意图,依法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该上诉、辩护意见...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建利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9)陕03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建利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宝文、张晓博、薛列霞服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上诉人及辩...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伟东犯故意伤害罪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甲、马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陕01刑初9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甲、马某甲、原审被告人李伟东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
原审被告人史健,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岭县长岭镇。2014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霍立君犯交通肇事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王某1、于某、王某2、王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黑1225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明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霍立君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检...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文章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青0221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文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文章,听取上诉人陈文章的指定辩护人刘晓萍辩护意见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及...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洲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永胜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某1、燕某2、邵某1、马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吉24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燕某1、燕某2、邵某1、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成洪,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于重庆江北区,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洪亮,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海伦市共荣乡自力村党支部书记,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7年6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海伦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海伦市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冬根,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2月7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董某,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县,捕前住河北省××县号,2017年9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岢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3日被岢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岢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岢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岢岚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学生,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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