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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刑事和解相关记录24条 . 查询时间(0.68 秒)
近日,“刑事和解程序适用疑难问题探讨”研讨会在金山区法院召开。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和金山区法院、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主办,市法官协会、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协办。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副会长李继斌,市高院巡视员丁寿兴,市法官协会副会长、市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张海棠,上海社科院副院长、法学研究所所长叶青,市一中院副院长黄祥青,金山区法院院长黎淑兰等领导出席。
清末民国时期,西法输入,尽管国家法层面确立了国家追诉主义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依然占据相当大的比重。龙泉司法档案作为近期新发现的目前所知民国时期保存最完整、数量最大的地方司法档案,为我们提供了极佳的样本来检视当时的司法实践。民国时期的刑事和解反映了这一时期司法运作的特有逻辑,体现出法律表达与实践的分离,承载着新设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的转型。审视这批珍贵的司法档案及其呈现出的刑事和解实践机理,...
刑事和解主体论     刑事和解  主体性要素  公权力机关       2012/11/14
关于刑事和解主体的确定,应当以主体性要素为基准,包括基础性要素和必要性要素。以上述要素作为基准,刑事和解中的主体应当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和公权力机关三方,其中公权力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刑事和解三方主体的关系应属典型的公法契约关系,其关系模式应定位为平等关系为宜。
近年来,随着恢复性司法等西方法律思想渐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被引入了我国的刑事诉讼领域。 作为一种引进的制度,其价值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应该客观、全面、辩证的分析这一制度,才能扬长避短,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为某种新生事物,“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犯罪人-被害人和解”、“辩诉交易”等范畴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需要我们妥善澄清。文章以类型观念为基础,以比较分析为方法,通过将“刑事和解”与五组相关范畴仔细辨析与区分,逐步描摹出“刑事和解”的范畴边界,以形成一个关于“刑事和解”的整体性的概念框架。
关于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存在诸多标准,其中案由和案件的轻重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两个标准。无论采取何种标准,都应当在把握刑事和解的适用基础这一根本问题的前提下,考察对具体案件是否具有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以案由为标准可以排除对某些类型的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而案件的轻重不应当成为排除刑事和解适用于重罪案件的标准。
刑事和解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刑事和解案件适用范围过宽或者过窄,都有可能导致被害人刑事诉讼程序中重新被边缘化。刑事和解原则上只适用于涉及个体权益遭受侵害的犯罪,并需要通过对故意与过失、轻罪和重罪等概念范畴的界分,来确定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基础     刑事和解  制度  正当性       2013/1/6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弥补了常规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忽视被害人意愿的不足,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我国现行刑事法制的补充。刑事和解具有正义和效率方面的价值。刑事和解是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法律文化氛围、刑事政策指引下的产物。引进刑事和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以刑法机理为标杆,丈量刑事和解制度存在之空间,认为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倡导刑罚公平正义、反对刑罚权滥用的精神相契合;系全面解读犯罪本质情形下的产物;属刑罚个别化、经济、谦抑、零刑罚、折扣刑罚等精神的大胆实践;打通了刑法与民法间的关节,填补了刑罚理论的罅隙,为刑法学研究与实践提供了新视野、新思路。
刑事和解制度通过和解-恢复-和谐的模式来寻求多元价值的平衡,在德、英、法等国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对我国司法领域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特别是在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探讨刑事和解制度本土化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刑事和解制度通过和解-恢复-和谐的模式来寻求多元价值的平衡,在德、英、法等国渐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对我国司法领域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特别是在提倡“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探讨刑事和解制度本土化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刑事和解是西方社会情境下孕育出来的一种新的刑事法思潮,它对西方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基于对刑事和解制度与规范刑法学系列理论"表象背弃"的相关论说的否证,为几度蒙冤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辩护。从刑法的个人本位转向、被害人学及恢复性正义的理论支撑视域论证了刑事和解制度与中国"权威"规范刑事法理论存有内在理路的暗合,并从中国"和为贵"道德观念、公众的社会心理、经济绩效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视...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刑事案件的解决方式,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和整个刑事法领域的一体化进程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路。中西和谐文化传统的交融、被告人与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回归、罪刑法定和罪刑相当原则从绝对到相对的理论转变,为刑事和解在中国的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理念,刑事和解应贯穿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
作为一项利弊共存的制度,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矛盾与冲突,但是除去制度构造上的差异,二者本质上都是一种刑事领域的契约关系,蕴含着共同的价值基础和契约精神。以此为基础,两种制度相互融合、吸收彼此的合理成分及弥补相互的不足将成为可能,也代表着刑事契约化的发展方向。
2007年05月27日,“恢复性司法与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实证研究”课题组和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无锡市举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和解” 研讨会。我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作为项目主持人参加会议并作总结发言。本次会议议题包括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刑事和解的模式与程序、刑事和解的配套措施等。会议由实务部门的代表结合本单位的司法实践作了专题报告,由相关专家进行了点评。参加会议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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