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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于欢相关记录44条 . 查询时间(0.067 秒)
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研究中心公派访问学者,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祁欢,女,法学博士,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讲授课程为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案例研习。
于清贺、于欢、于浩:你们因原审被告人王大鹏交通肇事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7刑终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合同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不应免除责任”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
郑欢:你为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一案,对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刑终6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裁判认定故意伤害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请求进行再审改判申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郑欢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郑欢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构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1号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一层西区103。法定代表人:董飞,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州雷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聚贤路129号峰汇商务广场1幢1111室。法定代表人:余毅,...
被告人赵欢(曾用名:赵欢欢),男,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1]1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欢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欢,男,199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北省廊坊市。辩护人王纯,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欢及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
被告人王欢,男,199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河北省廊坊市。辩护人王纯,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2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欢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欢及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令新、邱欢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杰、王明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3月23日提起公诉。本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均不在本市黄浦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被告人丁欢,男,1992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住本市。辩护人朱佳颖,系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欢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2日1时9分许,被告人丁欢酒后驾驶牌号为皖A8XXXX黑色江淮牌小型普...
被告人车欢欢,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暂住广东省湛江市。辩护人金爱珠,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欢欢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原告刘欢,男,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姜大为。委托代理人陈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欢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一案中,原告刘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欢、张超贤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1、张某、王某1、安某、谭某1、谭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二0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20)冀1102刑初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欢、张超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罪犯刘欢,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沙河市人。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冀05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20年9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并依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加欢犯交通肇事罪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陈某4、陈某2、陈某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分别于2020年5月18日、12月17日作出(2020)桂050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于加欢未上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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