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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36-150 共查到法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记录815条 . 查询时间(0.207 秒)
[1999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研字(1999)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的宗旨是:法医工作要以辩证唯物主义思想为指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配合各项检察业务,进行各种法医学检验鉴定工作,以保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的监督职能。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的任务是:运用现代法医学理论和技术,...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1981年6月30日皖检刑字〈81〉第108号函,“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可否检察处女膜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这个问题,1965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转发湖南省政法三机关关于不准检查处女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今后,办理流氓强奸案件时,不准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的检查,也不准用检查处女膜的结论作为证据。”1979年5月22日中央卫生部转发湖南...
[1979年7月31日高检一文字(79)24号,公发(1979)108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的手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56年2月17日曾有过规定。最近,有些地区在办理到外地逮捕人犯的手续方面发生了一些问题。有的去外地执行逮捕的人员,只持有公安机关的《逮捕证》,没有带人犯犯罪的主要材料;有的到外地逮捕人犯,经过省、专、市层层辗转介绍,造成人力、财力和时间的...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为了贯彻执行五届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现将人民检察院在自办案件中,需要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自办案件中,需要依法逮捕人犯时,按内部审批权限批准后,由主办的人民检察院将《批准逮捕决定书》送给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了对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其出境,现将贯彻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需要限制已入境的外国人出境或者限制中国公民出境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应当注意:凡能尽早处理的,不要等到外国人或中国公民临出境时处理;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证件的办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内地处理的,不要到...
 (1984年11月16日(84)司发劳改字第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据新疆自治区司法厅反映,去年北京调往新疆的部分犯人已陆续刑满,并按规定予以强制留场就业;近来,其中有些人擅自离场回京。有的地方还反映,有些强制留场就业人员外流作案,危害社会治安。他们提出,为了把这些人追回来,并防止途中发生意外,能否使用械具和送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的问题。经研究,并...
[1983年8月13日(83)公发(研)115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公安厅:你们1983年4月27日《关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是否办理逮捕手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处理这类问题仍可参照196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是否需要履行逮捕手续问题的批复》的原则执行,并补充规定如下:(一)如查明查获的犯罪分子确为服刑期间脱...
[1981年6月19日(81)公发(政)89号]各省、市、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会见在押外国籍案犯以及外国籍案犯与外界通信的问题,1954年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有过一般原则规定。鉴于不久前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签订的互设领事馆的“协议”或“换文”中,都有关于派遣国...
(1984年1月9日(84)铁公安字26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道部工程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中共军委《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铁道部《关于铁道兵并入铁道部后有关并入建制单位更改名称的通知》,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原铁道兵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师改为铁道部第十一、十二、十三、十...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具体管辖范围通知如下:(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法规定的下列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一、伤害案(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二、公然侮辱、诽谤案(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的);三、抗...
[1981年3月18日(81)法研字第5号,(81)高检发(研)10号,(81)公发(研)36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对此,各地在理解和执行上不一致,有的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有的是从宣布逮捕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少地方来信,要求对这个问题作出统一的解释。现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981年2月3日<81>法研字第4号,<81>高检发(刑)8号,<81>公发(研)第15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刑事诉讼法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已全面施行,但一九八0年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阶段上,都积存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如何计算时限,经我们共同研究,考虑到这些积案主要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凡是一九...
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后,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撤销案件,也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又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重新立案侦查。
[2001年8月16日高检会(2001)10号]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适用逮捕措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一)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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