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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仅奠定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法基础,而且也成为数字化背景下的一部基础性立法。要真正理解和实施好这部新法,必须准确把握其体系逻辑以及与其他基本法律的关系。从实证角度而论,可依据双重基础观来解读这部新法的体系形成基础与主要诉求。一个是将该法作为与刑民基本法具有并存交叉地位的领域基本法而设计的基础视角。由此入手可正确理解其作为新兴领域基本法的规范意义及与相关基本法特别是《民法典》的适...
我国《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这是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统领海洋事务、维护海洋权益的必然选择。《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范畴应包括海洋划界法律原则、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海上执法法律制度、海洋文化法律制度等内容。在立法技术方面应注意立法语言、立法结构、立法内容、立法可操作性等问题。在法律位阶方面应注意"基本法"的定位、与其它法律的衔接,以及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衔接等问题。
《“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近日由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白皮书旗帜鲜明地指出,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有分析人士认为,白皮书的表述有力回应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问题的杂音,及时澄清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对于白皮书中关于香港宪制基础的表述,我们应当怎样理解?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怎样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基础?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权...
国家机构、地方制度与港澳基本法的新发展。
对公民基本权的保护无疑是现代国家宪法的最高价值。也正因如此,是否以维权为目标,也成为判断宪法是否具有实质理性的重要标准。虽然各国宪法一般都通过宪法文本中保护基本权的政治宣示来标示自己具有这样的实质理性,但对基本权利的具体规范,无论是语词表述、规则构造或是体系安排上都各具特色,由此也形成了宪法规范的形式理性差异。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不是香港的宪法,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审查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并确定被审查法律的效力的权力,应称之为违反基本法审查权。无论从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原有法律传统还是其他法律理论或实践来看,香港法院行使违反基本法审查权均缺乏法律根据。香港法院自我设定违反基本法审查权,混淆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偏离了基本法设立的香港政治体制、扭曲了基本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自行纠正错误先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2009年)(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主任 乔晓阳;副主任 曹其真(女) 李飞 。
公众参与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中存在理论基础性地位缺位、基本法立法形式和相应法律制度设置三个方面的缺位,导致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公众参与原则具有保障环境法基本价值实现的重要功能,必须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予以明确确立。
长期以来,环保被作为一种义务或者说一种责任,在环境保护法中也是作为义务本位出现的,其实,环保是一种商品,更是一个产业,我们缺少的是通过法律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明确提出建立一系列市场机制来实施环保减排,变义务为权利,变责任为动力,变外部压力为内生动力,才能实现环保减排目标的实现。排污权交易就是这样一种典型的环保市场制度。
在个案访谈调查环境保护法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我国《环境保护法》在诸如环境管理事权、环境行政管理模式、环境举证、处罚力度、行政首长环保责任制、环境民事赔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中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思路,即从过分强调环境行政强制管理模式向充分发挥市场激励引导模式转变。
近年来,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从理念、原则到内容已显露出诸多缺陷和不足,修订《环境保护法》基础上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成为解决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环境保护基本法需要在适应我国长期发展状况的理念和原则下进行制定。文章通过研究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以探究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基本理念,并具体提出环境保护基本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建议,推动环境法律的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基本法修改讨论中多有对加强政府环境义务的规定,这是符合现实需要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发展趋势的。但从制度平衡的角度看,完善公民个人的环境义务尤其个人生活领域环境义务规定也是很有必要的。完善公民个人的环境义务规定,对于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创造环保的良好氛围,以及解决目前环保领域的许多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试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出发,对我国公民个人环境义务规定的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预防类制度是环境法中体现预防原则的一系列环境制度的总称,包括环境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清洁生产制度和环境标准制度。预防类制度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而台湾《环境基本法》关于预防类制度的规定能为我们修改《环境保护法》提供一些启示。
论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     港澳基本法  解释模式  借鉴       2012/11/16
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既不同于美国普通法院解释的模式,也不同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或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解释的模式,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终立法解释权并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它符合我国宪法之架构,又尊重港澳特别行政区之制度运作,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经验之结晶。由于港澳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政制的产物,在内地似乎缺乏移植的可能性。但是,笔者仍认为,港澳基本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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