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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房屋登记相关记录39条 . 查询时间(0.223 秒)
高俊因诉营口市自然资源局(原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营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更正房屋登记一案,不服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7)辽0802行初45号行政判决及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行终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8)辽行申1456号行政裁定,决定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高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边玉红...
再审申请人瓦房店凯煌大酒店因与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周丽东房屋登记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行终4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瓦房店凯煌大酒店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在明知案涉房屋是变电所,而不能违法变更登记为营业的情况下,在为葛运英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房屋设计用途登记为营业,是严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再审申请人胡俊民因与被申请人锦州市凌河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凌河区城建服务中心)、锦州市凌河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凌河区司法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行终1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俊民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的起诉涉及违建别墅占用农用...
再审申请人吴迪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辽0293行初32号行政裁定书及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行终611号行政裁定书;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由立案庭直接作出裁定,不予立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吴迪根据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河口区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
再审申请人胡铭石因诉被申请人盘锦市自然资源局房屋转移登记违法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1行终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铭石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未依法提供应由其提供的《房屋面积计算表》,但原审法院却未判令其承担不利后果,反而作出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的判决。申请人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后,原审法院...
再审申请人刘传萍、郝文江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高新园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园区国土局)、一审第三人郝鹏舒、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经贸公司)房屋登记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2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传萍、郝文江申请再审称,原审未对一审第三人对外经贸公司是否是善意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进行...
再审申请人张勇韬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一审第三人张钧韬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6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勇韬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鑫国家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鑫国家园业委会)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3行终28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罗艳娟因与被申请人辽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中心)、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郑炳欣房屋登记及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0行再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艳娟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为郑炳欣办理产权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原审判决以(2016)辽10民再11号民事判决中未确认房屋权属而倒推出不动产登记中心不...
李丹申请再审称,2019年12月26日锦州市凌河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强行撤销再审申请人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并下发《房屋所有权证撤销决定书》,该决定书严重违法。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地块是国营北山农工商总公司为解决单位下岗职工问题分给职工后又转让给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人于2011年3月16日与国营北山农工商总公司签署《土地出让协议》并支付出让金215000元和税费。案涉房屋249...
上诉人杨期祥上诉称,其系被诉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相关房屋行政管理机关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假违法登记,侵犯了上诉人作为租住人的居住权益。原审遗漏追加相关房屋行政管理机关为本案被告错误,案涉相关民事争议也应当在本案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褚建平的虚假房产利益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上诉人因为错误登记需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泽,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家鼎,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宋唯。
告上海赛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云。被告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宋唯。委托代理人黄紫君。委托代理人吴珊,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赛威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房屋登记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依照...
再审申请人崔广超因被申请人黄金昌诉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311行初2号行政判决及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3行终3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广超申请再审称:1.黄金昌不具有本案原告资格。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不是征收集体土地的对象,国有土地不能直接划拨到自然人名下使用。二审法院...
原告上海针织公司集发针织服装分厂要求被告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针织公司集发针织服装分厂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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