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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滥用职权罪相关记录16条 . 查询时间(0.302 秒)
张建国、水宝田:你们因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7刑终101号刑事裁定和(2019)冀07刑申22号、(2019)冀07刑申35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你们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史继忠:你因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对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8)内2531刑初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申诉人主观上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故意、客观事实上不存在滥用职权行为,未给农业银行造成损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一审裁定终止审理属于错误适用法律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8)内2531刑初7号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法裁定终止审理并无不当。关于...
曹**强:你因犯滥用职权罪一案,对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2刑初262号刑事判决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4刑终749号刑事裁定、(2018)冀04刑申81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依法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陈波...
程嘉斌:你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刑终28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称:1、原审对你滥用职权罪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罪主体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滥用职权罪犯罪客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2、原审判决程嘉斌构成贪污罪,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判决对程嘉斌受贿罪量刑过重,不符合罪...
程嘉斌:你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刑终284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称:1、原审对你滥用职权罪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滥用职权罪主体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滥用职权罪犯罪客体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滥用职权罪客观行为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2、原审判决程嘉斌构成贪污罪,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3、原审判决对程嘉斌受贿罪量刑过重,不符合罪...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明,淮安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住淮安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
罪犯杨荣林,男,1957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相刑二初字第0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荣林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8年7月8日止)。
罪犯沈智,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专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3)杭余刑初字第7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智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沈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4)浙杭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锦泉,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原系江苏省太仓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曾任中共太仓市委常委、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太仓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住太仓市,户籍所在地太仓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
上诉人**,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大学文化,系长春市伊通河生态园区开发区征收办原主任(正处级),户籍地长春市,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周天宝,吉林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受贿罪、滥用职...
滥用职权罪量标准的考察          2007/12/12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本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即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并且规定这两罪的罪量标准为“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刑法第397条的立法规定...
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新探          2007/12/12
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滥用职权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增设了滥用职权罪。然而,《刑法》的这一规定导致了刑法理论上新的困惑。因为法条本身并未明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内容,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滥用职权案,我们却很难将其主观方面仅限于故意或者过失。那么,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究竟是什么?是故意还是过失?抑或两者兼有?行为人对其行为持故意的心理态度,而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又是放任或者过失,其主观...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增设,有利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进一步细化和解决“执行难”的社会病,针对性强。作为新的犯罪,它们的构成条件如何理解?司法认定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刑法修正案(四)对它们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否合理?在理论上,有必要对它们进行深入的探讨。
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滥用职权罪  刑法学       2007/12/11
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而是将其与玩忽职守罪并列规定在《刑法》第397条中,配置同一法定刑,这就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见解纷呈,聚讼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其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有的学者则认为其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也有的学者认为其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即便是持相同结论的学者其判断、认定的标准以及对具体内容的理解亦存在着分歧。综观学者们的争讼,主要是由...
97刑法在79刑法的基础上,为针对性处置新的生活条件下大量出现的滥用职权行为,在分则第397条第1款中增加规定了同玩忽职守罪相并列的滥用职权罪;两罪规定在同一法条中,并共同适用一个相同幅度的法定刑。该条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由于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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