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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记录20条 . 查询时间(0.133 秒)
被申请人周某3,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上海市黄浦区;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8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0月20日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为患...
罪犯陈浩,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永康市人。现在浙江省第六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浙金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浙刑一终字...
罪犯吴单机,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现在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浙甬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单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计人民币340000元。被告人吴单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4)浙刑三...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国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4056.2元。张国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9日作...
罪犯杨恩云。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罪犯杨恩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一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恩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7514.25元。杨恩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判决,改判杨恩云犯以...
罪犯邓玲玲,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川09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玲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人邓玲玲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8年4月3日作出(2018)川刑...
罪犯谢伟鹏,男,199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桂01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伟鹏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谢伟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桂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1月7日交付广西中...
吴单机:你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浙刑三终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你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及原判未认定你自首、量刑过重等为由,要求撤销原判,对你减轻处罚。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判认定你驾驶机动车冲撞人群的事实有原判列举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人体...
李炳春:你为李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对河北省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刑初300号刑事判决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刑终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0)冀11刑申15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事实明显错误,李岭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岭的行为应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且对李岭量刑过重,应将案件启动再审或依法改判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史占庄:你因史文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对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刑初3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刑终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裁判认定,2018年3月14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岭、史文艺在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宝力橡胶公司对面郭浩的烧烤摊吃饭。1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李...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等41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2018)青01刑初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罪名不正确,影响量刑,确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王某2、杨某44、蔡某2、蔡某3、董某1、...
林康龙:你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2刑终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林康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判处林康龙有期徒刑十年有误,林康龙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存在自首情节,原审定罪有误,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行驶,肇事后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引发多起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
原审被告人史健,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岭县长岭镇。2014年9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于201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小虎,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汉族,大专文化,句容市民政局主任科员,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因涉嫌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范丽军:你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5)兴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1刑终1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及适用法律错误,我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不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我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审程序违法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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