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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物业管理相关记录153条 . 查询时间(0.309 秒)
再审申请人詹艳因与被申请人盘锦建丰幸福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丰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1民终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詹艳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这一书面合同文本,本合同对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有详细的约定,是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
再审申请人董保和因与被申请人大石桥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8民终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保和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主要理由是:其与被申请人中航公司签订的案涉《砂石料力工搬运协议书》约...
李洪彪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保留一审判决中已判决支持的赔付部分,改判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即要求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连带承担给付责任,支付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87271.96元,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4800元,明确了工资及其他待遇已经结清双方无遗留问题。被申请人在法定补偿金上面增加了附加条件,一审法院...
再审申请人张海澎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亨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4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海澎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理由: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
再审申请人金大昆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大昆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撤销半岛集团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违法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判令被申请人退还因二审误判决收取的物业费3306元,其劳动...
再审申请人抚顺市正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民终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抚顺市正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或指令再审,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
申诉人本溪市公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羽、本溪市房屋修缮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本溪市明山区嘉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5民终922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辽检民监[2021]210000001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再审申请人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高新区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向阳物业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向阳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向阳房产公司)、单艳霞、冯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地格林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衣金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允明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2021)辽08民终99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20)辽0802民初2820号判决;2、本案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理由:一、二审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也未对驳回该规定进行阐述。二、被申请人通过诉讼故意拖延撤场时间,以造成事实服务为由继续收取物业费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小区全体业主...
上诉人童周凯因与被上诉人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童周凯,被上诉人银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维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雪松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涉案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商铺独立于小区之外,被申请人作为商铺业主,实际未享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为由...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涉案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商铺独立于小区之外,被申请人作为商铺业主,实际未享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为由,将物业费金额酌情按全额物业服务管理费的80%收取,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已认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海城上海城(一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以涉案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商铺独立于小区之外,被申请人作为商铺业主,实际未享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全部物业管理服务为由,将物业费金额酌情按全额物业服务管理费的80%收取,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已认定,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海城上海城(一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再审申请人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城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威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3民终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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