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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张红相关记录25条 . 查询时间(0.125 秒)
张红昌,副教授。1980年10月生、湖北荆州人、群众。
张红,女,汉族,甘肃永昌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在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自2004年参加工作以来共发表专业论文14篇,参与2部教材编写。
为了推动武汉大学法律与科技研究中心与德国高校研究机构的合作,2023年4月27日至5月3日,中心主任张红教授应邀赴德国多所大学进行学术交流。2023年4月27日,应奥德河畔法兰克福欧洲大学法学院Europa-Universität Viadrina Frankfurt (Oder) (https://www.rewi.europa-uni.de/de/index.html)Prof. D...
近日,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红教授所著的《人格权法》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该教材致力于构建适应新时代人格权发展要求的教学体系与适用指南。
张红侠,女,汉族,197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硕士学位,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行政学院、中共天津市委党史研究室)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张红,男,汉族,1982年4月生,湖南耒阳人,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6年7月参加工作。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研究基地·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副主任。
再审申请人抚顺市正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4民终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抚顺市正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或指令再审,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
上诉人张红茂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掉落在车前挡风上且头部卡进车前挡风玻璃中,而不顾被害人生死驾车逃逸,并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后果严重。考虑张红茂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上诉所提被害人的死亡系张红茂的故意犯罪行为所导致,而不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
马泰: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2刑初5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刑终2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2020)冀06刑申44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你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再审申请人张红因与被申请人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一审第三人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许可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行终1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红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即大连金普新区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再审申请人可以重...
张红梅:你因赵海佳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刑终181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追诉赵海佳的同案人。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赵海佳犯诈骗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证、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委...
李光绪:你因张红波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14)招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刑终2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7)鲁06刑监9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刑申449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
罪犯张红涛,男,1979年1月9日出生于河北省抚宁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0019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1日以(2013)冀刑四终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维...
张红侠(1976—),女,河南漯河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1999年毕业于淮北煤炭师范学院,获法学学士,2004年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获诉讼法学硕士,2014年毕业于南京大学,获经济法学博士。2004年以来在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教学、研究工作。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红卫,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捕前暂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湛家村一民房。因涉嫌犯诈骗罪,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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