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刑事决定书”相关记录54条 . 查询时间(0.205 秒)
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故意伤害罪 刑事决定书
2022/1/11
原审被告人徐树森故意伤害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徐树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树森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1、朱某、赵某、肖某2各项经济损失214169元。宣判后,徐树森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徐...
刘国芝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抗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刘国芝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抗诉 刑事决定书
2021/11/12
抗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国芝,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2009年8月26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国芝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丽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刘国芝有期徒刑四年。刘国芝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玮、龚森林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秦振伟犯制造毒品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余开强诈骗其他刑事刑事决定书
余开强 诈骗 刑事决定书
2021/11/11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开强犯诈骗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祖林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爆炸物罪、被告人费习茂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均、代奎、李鸿、张春燕、杨利祥、曾翠莲犯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蓝志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廖金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敬才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桂香、周伟敏、徐春金、宋得江、张淑敏、徐才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欧阳修领妨害信用卡管理其他刑事刑事决定书
欧阳修领 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决定书
2021/11/11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修领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陈铮陈何兵等妨害信用卡管理其他刑事刑事决定书
陈铮 陈何兵 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决定书
2021/11/11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铮、陈何兵、袁祖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常昊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定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朱国祥李科开设赌场其他刑事刑事决定书
朱国祥 李科 开设赌场 刑事决定书
2021/11/11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国祥、李科、黄正茂、黄炯、高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井岗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龙、马辉、高忠于、杨洪星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永寿、刘水养、杨杰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该案进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