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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91-105 共查到法学 故意伤害相关记录1368条 . 查询时间(0.159 秒)
王来津:你为王旭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刑初31号刑事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刑终11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王旭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王旭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及厮打,持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旭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本案虽系被害人先某,但其是在与王旭言语不和且两...
赵结祥: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9刑初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刑终18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认定其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存在明显错误,证据不足为由,请求进行再审改判无罪并撤销民事赔偿。经审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赵结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赵结祥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圣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
王永成: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塘刑初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刑终字第3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均与事实不符为由,请求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经审查,在案的被害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医院诊断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王永成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
季国荣: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刑初27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刑终16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认定你故意伤害事实的证据存在瑕疵,二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能够证明你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定罪证据不足;你的行为系排除非法妨害行为,不存在伤害故意;二审未开庭审理属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生效裁判,对本...
苗春利: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9)怀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刑终字第155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辩称自己无罪。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确认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口证明及你的供述等证据在案可以证明。你身为驾校教练,明知你的...
杨博: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刑终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你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辩称自己无罪。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确认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你的供述等证据在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你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情形。原审法院认定你犯罪的事实清...
郑欢:你为犯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一案,对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刑终6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裁判认定故意伤害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请求进行再审改判申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经审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郑欢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郑欢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又构成...
高晓剑:你因故意伤害罪一案,对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3刑初5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2刑终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致人轻伤二级的后果,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予以惩处。在案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现场监控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
韦文革、张立云:你们因被告人杨照岩、黄兆雪、张杰、吴佐洋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可心犯窝藏罪一案,对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刑初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刑终4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被告人赵可心不应判处缓刑、应对五被告人从重处罚、并由被告人杨照岩、黄兆雪、张杰、吴佐洋连带赔偿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全部请求为由,请求进行再审。
张立柱:你因王京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刑初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刑终9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王京梅伤害李素菊的证据不足,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确认王京梅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视频资料、受案登记表、尸体检验鉴定书、到案经过及王京梅的供...
卢文忠、于洪琴、史修媛、卢娇:你们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3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8)辽刑终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被告人史修健的行为应为故意杀人而非故意伤害;原判决民事部分的赔偿数额过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你们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近亲属,对原审刑事判决部分不服提出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胡凤春:你因刘澳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刑初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2019)辽刑终315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罪名错误,刘澳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对刘澳量刑畸重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刘澳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报警情况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
崔宝臣: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1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以“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我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给我定罪的证据都是南山派出所伪造的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你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明,以上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获取并经庭审质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发旺,男,1958年1月3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暂住江苏省宜兴市。辩护人胡思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鹏飞,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发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2020)沪01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发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暂住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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