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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半年,宁夏法院首个黄河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教育与宣传基地在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建成。这是宁夏法院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生动司法实践,对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扩大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具有较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鼎湖山保护区应邀参加《广东省生态环境教育条例》立法调研会(图)
鼎湖山 广东省 生态环境 立法调研会
2023/9/20
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的法律性质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规范构建的逻辑起点。目前,学界围绕该问题形成了民事权利说、行政权力说、区分混合说(索赔权性质因自然资源种类不同而有别)和一体混合说(各类自然资源损害索赔权同时具有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双重属性)四种学说。但既有学说局限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部视角,倾向于简单地移植域外理论,且侧重于功能分析,欠缺体系性的规范分析。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权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
研创计划 | “生态环境司法案例的法理阐释”会议综述(图)
生态环境 司法案例 法理阐释 会议综述
2023/8/4
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并未直接指明惩罚性赔偿能否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可以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总书记提出的“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积极探索创新”要求,按照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部署的全面建设“六个江西”的奋斗目标,江西法院坚持守正创新,勇于担当作为,助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办理了一批以创新执行方式、实现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有效衔接的环境资源类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
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于2022年1月1日施行。2022年4月28日,密云法院发出《规定》正式施行以来全市首份环境侵权案件禁止令。
截至2021年11月,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7600余件,涉及赔偿金额超过90亿元。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将有力助推“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意识落地生根。
经过充分酝酿和前期研究,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态保护编”专家建议稿草案初稿基本完成。为进一步提高编纂质量,发现和解决疑难问题,加强各章节内容的科学性、体系化,充分听取相关专家意见和建议,课题组将本编内容按主题分为五大板块,于2022年3月25日至4月6日分组陆续召开了共计5次的系列研讨会。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通知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2022/6/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