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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王玉相关记录41条 . 查询时间(0.182 秒)
王玉虎:你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2004)抚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秦刑终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09)秦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刑申字第164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对该案不予重新...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玉球犯故意杀人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辽14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服判,被告人王玉球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王玉珏,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科研成果:英国利兹大学、香港中文大学访问学者。在《法学》、《检察日报》等杂志、报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持、参与多项国家社科、上海市重点学科课题。专著2部,参编著作、教材多部。
王玉超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1、原审既认定是职务行为又认定是个人行为,在认定事实上自相矛盾。本案应查清补贴资金的去向。2、39万元补贴款资金的去向,原审没有查清,仅仅根据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作为证据认定事实,从补贴款的去向看,不存在王玉超占为己有的事实,补贴款已经合理支出完毕,王玉超无法返还。3、村委会是建设大棚小区的主体,大棚建设施工合同是村委会签订的,村委会才是补贴的适格对象。经...
罪犯王玉华,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高中文化。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作出(2011)二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玉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津高刑一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审对王玉华的刑罚。...
罪犯王玉,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保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冀刑一复字第6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以(2016)冀刑...
罪犯王玉军,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滦南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2)冀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
王玉庆刑事裁定书     王玉庆  刑事裁定书       2021/12/17
罪犯王玉庆,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籍贯辽宁省东港市,现于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2017年12月19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6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玉庆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审理,于2018年5月24日以(2018)辽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予以核准,交付...
罪犯王玉忠,男,汉族,1970年3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小学文化,个体。现于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长刑一初字第2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玉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52189.5元。王玉忠服判,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吉刑一核字...
再审申请人东北煤田地质局一二八勘探队(以下简称一二八勘探队)因与被申请人王玉莲、李春雷、李某及原审第三人沈阳东北广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东北煤田地质局一〇三勘探队(以下简称一〇三勘探队)、东煤沈阳建筑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煤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人王玉,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住上海市普陀区。辩护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文文、被告人王玉及其辩护人徐次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被告人王玉,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住上海市普陀区。辩护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8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文文、被告人王玉及其辩护人徐次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敏,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濮阳县。因窝藏,2016年2月2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胡元元,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玉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玉敏,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濮阳县。因窝藏,2016年2月2日被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13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胡元元,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玉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
再审申请人王玉华、王冠夫因与被申请人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彰武县人民政府、彰武县中医医院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行终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玉华、王冠夫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王德元在工作场所、工作岗位突发精神疾病,导致死亡,应当认定工伤。(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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