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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结果: 1-15 共查到法学 重婚相关记录29条 . 查询时间(0.047 秒)
上诉人尹红因自诉重婚罪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刑初121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尹红上诉称,被起诉人刘海因事实婚姻离家出走近三年,手机中充满事实婚姻的证据。因青浦区公证处不能予以公证,经与一审法院沟通,上诉人于10月17日将手机送至法院,并于10月28日取回,后被裁定不予受理。该手机内存有被起诉人刘海重婚的证据,不因未经公证而改...
徐英实:你因自诉刘玉峰、高丹犯重婚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刑初1576号刑事裁定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刑终56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客观要件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在夫妻二...
被告人朱某,女,汉族,现住本市徐汇区。辩护人沈宁,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顾某以被告人邱某、朱某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顾某诉称,其与被告人邱某于2004年9月8日在本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2016年前后,自诉人发现被告人邱某与朱某不仅存在不正当关系,还长期以夫妻名义相互称呼、共同生活,并于2...
张圣平:你因重婚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2刑终110号刑事判决,以“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和林岩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本案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与林岩是非法同居生活,我应无罪等”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重婚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结婚证复印件、商品房购买合同、装修合同、购房发票、民事判...
林岩:你因重婚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1202刑初302号刑事判决及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2刑终110号刑事判决,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诉人与张圣平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亦无非法同居的事实,申诉人无罪”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重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结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商品房购买合同、购房发票、...
自诉人赫某某,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诉讼代理人张峻、闫会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辩护人吴甜甜,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赫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婚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赫某某表示自愿要求撤诉。
自诉人赫某某,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诉讼代理人张峻、闫会会,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辩护人吴甜甜,上海渲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赫某某以被告人杨某某犯重婚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赫某某表示自愿要求撤诉。
重婚刑事通知书     重婚  刑事通知书       2021/11/11
苏国珍:你因重婚一案,不服原贵州省兴义县人民法院(83)义刑自字第2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你无罪。具体理由是:1.原判决程序违法,受理该案无法律依据,本案卷宗内没有王某岭的自诉状;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你与王某岭于1981年离婚,离婚后你既没有与王某金领取结婚证,也没有与王某金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王某岭与你已不是夫妻,原判决认定你与王某金构成事实婚姻缺乏证据证实,原判依...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志军犯重婚罪,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诈骗罪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2)二中刑终字第302号刑事裁定。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津检刑申抗[2018]2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杨绍星诉被告人张玉改、张宪超犯重婚罪一案,于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9)鲁1522刑初358号刑事裁定,驳回自诉人杨绍星对被告人张玉改、张宪超的起诉。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杨绍星不服,以“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王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志军有配偶而多次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王志军指使他人伪造并购买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王志军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检察机关认为认定王志军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抗诉意见和王志军及其辩护人认为王志军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
武淑兰:你因自诉高峰、李维罗犯重婚罪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刑初661号刑事裁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刑终8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过程中,你于2019年11月18日申请撤回申诉。
自诉人王彩荣、李晓健以被告人李俊民犯重婚罪、遗弃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了自诉人递交的自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其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6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于2010年6月24日通知其不予立案。自诉人王彩荣仍坚持控诉。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有萍,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李金带,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有萍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173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提供了刑事自诉的充足证据,已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邹国华,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邹国华因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刑初172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提供了刑事自诉的充足证据,已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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